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7]95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切实推进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工作,我们制定了《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家财政将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对北方采暖地区开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进行奖励。为加强该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方采暖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本办法所称“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奖励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为明确责任,充分调动地方人民政府的积极性,奖励资金采取由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具体项目实施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四条 奖励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