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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通知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活动。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活动的监管,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积极研究在劳务市场及其周边地区发生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劳动保障部负责,人事部、广电总局、工商总局配合)
  --在流动人口聚集的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码头、娱乐场所、旅店加强反拐宣传工作,防止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生。(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负责,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积极做好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的改造、监督和教育工作,降低重新犯罪率。(司法部、公安部负责)
  --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跨部门、多机构共同参与综合整治。基层政府、社区组织、居民小组将帮助易被拐卖人群和预防犯罪纳入各自的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引入发展项目,既积极预防犯罪又提供个人发展机会。扶贫机构尽可能对目标人群实行项目倾斜。(中央综治办负责,公安部、民政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扶贫办配合)
  (3)各地区之间尤其是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流入地和流出地之间应相互支持,加强交流与合作。到2008年底,主要流入地和流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签订合作意向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反拐工作机构负责落实并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三)打击犯罪和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
  1.工作目标。
  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发现、侦破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效率,迅速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到2012年底,侦破案件数占报案数的比例比2007年明显提高。
  2.行动措施。
  (1)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以公安机关为主,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密切配合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机制。
  --加强领导。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反拐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公安部负责)
  --制订与儿童心理和生理相适应的案件调查程序,开展相关培训。(公安部负责,教育部配合)
  --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组织开展打击犯罪专项行动。(公安部负责,中央综治办、民政部、劳动保障部、人口计生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坚决依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买方市场”。依法查处非法用工单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取缔非法劳务介绍、婚姻介绍等中介机构以及非法网络中介。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妇女儿童从事性交易及其他强迫性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公安部、劳动保障部负责,全国总工会、工商总局、民政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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