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产地、产品化学、毒理学、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3.2.2.3 产品化学资料
同临时登记规定,见3.2.1.3。
3.2.2.4 毒理学资料
3.2.2.4.1 急性毒性试验
A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B 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C 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D 眼睛刺激性试验;
E 皮肤刺激性试验;
F 皮肤致敏性试验。
3.2.2.4.2 亚慢(急)性毒性试验
要求进行90天大鼠喂养试验。根据产品特点还应当进行28天经皮或28天吸入毒性试验。
3.2.2.4.3 致突变性试验
A 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
B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
C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D 体内哺乳动物骨髓细胞微核试验。
以上A-C项试验任何一项出现阳性结果,第D项为阴性,则应当增加另一项体内试验(首选体内哺乳动物细胞UDS试验)。当A-C项试验均为阴性结果,而第D项为阳性时,则应当增加体内哺乳动物生殖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显性致死试验。
3.2.2.4.4 生殖毒性试验
3.2.2.4.5 致畸性试验
3.2.2.4.6 慢性毒性和致癌性试验
3.2.2.4.7 迟发性神经毒性试验
3.2.2.4.8 在动物体内的代谢
可视需要,提供该化合物在动物体内的吸收、分布、排泄、累积、转化和代谢物及其毒性资料。
3.2.2.4.9 人群接触情况调查资料
3.2.2.4.10 相关杂质毒性资料
3.2.2.4.11 每日允许摄入量(ADI)或临时每日允许摄入量(TADI)资料
3.2.2.4.12 中毒症状、急救及治疗措施资料
3.2.2.5 环境影响资料
提供以下试验报告。根据农药特性或用途的不同,可以适当减免部分试验。
3.2.2.5.1 环境行为试验
A 挥发性试验;
B 土壤吸附试验;
C 淋溶试验;
D 土壤降解试验;
E 水解试验;
F水中光解试验;
G 土壤表面光解试验;
H 水-沉积物降解试验;
I 生物富集试验(仅当农药log pow ≥3时需要提供,下同)。
3.2.2.5.2 环境毒性试验
A 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B 鸟类短期饲喂毒性试验;
C 鱼类急性毒性试验;
D 水蚤急性毒性试验;
E 藻类急性毒性试验;
F 蜜蜂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G 蜜蜂急性接触毒性试验;
H 天敌赤眼蜂急性毒性试验;
I 天敌两栖类急性毒性试验;
J 家蚕急性毒性试验;
K 蚯蚓急性毒性试验;
L 甲壳类生物毒性试验(对昆虫生长调节剂,下同);
M 土壤微生物影响试验(试验应当使用2种有代表性的新鲜土壤,下同);
N 非靶标植物影响试验。
3.2.2.5.3 其他环境影响资料
对环境某方面有特殊风险的农药,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补充资料。主要包括:对地下水的影响、对土壤的影响、对陆生生物、水生生物的繁殖毒性或慢性毒性等。
3.2.2.6 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3.2.2.6.1 按照
《条例》、农业部有关农药产品标签管理的规定和试验结果设计的正式登记标签样张
3.2.2.6.2 批准农药临时登记时加盖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的标签样张、说明书(复印件,下同)
3.2.2.6.3 临时登记期间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的标签
3.2.2.7 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3.2.2.8 其他资料
3.2.2.8.1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3.2.2.8.2 其他
3.3 新农药制剂登记
3.3.1 田间试验
3.3.1.1 田间试验申请表
3.3.1.2 产品化学摘要资料
3.3.1.2.1 有效成分
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国际通用名称、化学名称、化学文摘(CAS)登录号、国际农药分析协作委员会(CIPAC)数字代号、开发号、实验式、相对分子质量、结构式、主要物化参数(如:外观、溶点、沸点、密度或堆密度、比旋光度、蒸气压、溶解度、分配系数等)。
3.3.1.2.2 原药
有效成分含量、主要杂质名称和含量,主要物化参数(如:外观、熔点、沸点、密度或堆密度、比旋光度等),有效成分分析方法等。
3.3.1.2.3 制剂
剂型、有效成分含量、其他组成成分的具体名称及含量、主要物化参数、质量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类别(按用途)、有效成分分析方法等。
3.3.1.3 毒理学资料摘要
3.3.1.3.1 原药
急性经口毒性、急性经皮毒性、急性吸入毒性、皮肤和眼睛刺激性及皮肤致敏性试验。
3.3.1.3.2 制剂
急性经口毒性、急性经皮毒性、急性吸入毒性试验及中毒症状急救措施等。
3.3.1.4 药效资料
3.3.1.4.1 作用方式、作用谱、作用机理或作用机理预测分析
3.3.1.4.2 室内活性测定试验报告
3.3.1.4.3 对当茬试验作物的室内安全性试验报告
3.3.1.4.4 混配目的说明和室内配方筛选报告(对混配制剂)
3.3.1.4.5 试验作物、防治对象、施药方法及注意事项等
3.3.1.5 其他资料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田间药效、毒理学、残留、环境影响和登记情况等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
3.3.2 临时登记
3.3.2.1 临时登记申请表
3.3.2.2 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产地、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3.3.2.3 产品化学资料
3.3.2.3.1 有效成分的识别
有效成分的通用名、国际通用名、化学名称、化学文摘(CAS)登录号、国际农药分析协作委员会(CIPAC)数字代号、结构式、实验式、相对分子质量。
有效成分有多种存在形式(例如,盐或酯),应当明确该有效成分在产品中的最终存在形式,并注明确切的名称、结构式、实验式和相对分子质量。
异构体活性存在明显差别的,应当明确注明有效体比例。
3.3.2.3.2 原药(或母药)基本信息
有效成分(实际存在的形式)含量、相关杂质含量等。
3.3.2.3.3 产品组成
制剂产品中所有组分的具体名称、含量及其在产品中的作用。对于限制性组分,如渗透剂、增效剂、安全剂等,还应当提供其化学名称、结构式、基本物化性质、来源、安全性、境内外使用情况等资料。
3.3.2.3.4 加工方法描述
主要设备和加工过程。
3.3.2.3.5 鉴别试验
产品中有效成分等的鉴别试验方法。
3.3.2.3.6 理化性质
提供下列参数的测定方法和测定结果:外观(颜色、物态、气味等)、密度或堆密度、粘度、可燃性、腐蚀性、爆炸性、闪点以及与其他农药的相混性等。
3.3.2.3.7 产品质量控制项目
A 有效成分含量(包括异构体比例)
a 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按相应标准规定有效成分含量。
b 尚未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按表1规定有效成分含量。标明含量是生产者在标签上标明的有效成分含量;允许波动范围是客户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在产品有效期内按照登记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时,应当符合的含量范围。
表1
产品中有效成分含量范围要求
┌───────────────────┬───────────────────────────────┐
│ 标明含量X(%或g/100mL,20℃±2℃) │ 允许波动范围 │
├───────────────────┼───────────────────────────────┤
│ X≤2.5 │ ±15%X(对乳油、悬浮剂、可溶液剂等均匀制剂) │
│ │ ±25%X(对颗粒剂、水分散粒剂等非均匀制剂) │
├───────────────────┼───────────────────────────────┤
│ 2.5<X≤10 │ ±10%X │
├───────────────────┼───────────────────────────────┤
│ 10<X≤25 │ ±6%X │
├───────────────────┼───────────────────────────────┤
│ 25<X≤50 │ ±5%X │
├───────────────────┼───────────────────────────────┤
│ X>50 │ ±2.5%或2.5g/100mL │
└───────────────────┴───────────────────────────────┘
固体制剂的有效成分含量以质量分数(%)表示。液体制剂产品应当在产品化学资料中同时明确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以g/L和质量分数(%)表示的技术要求,申请人取其中的一种表示方式在标签上标注。
特殊产品可以参照表1,制定有效成分含量范围要求。
B 相关杂质含量
规定相关杂质的最高含量,以质量分数表示。
C 其他限制性组分(渗透剂、增效剂、安全剂等)含量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D 其他与剂型相关的控制项目
见附件1。附件1中未列出的剂型,可参照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的规格要求。创新剂型的控制项目可根据有效成分的特点、施用方法、安全性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来制定。
E 贮存稳定性
包括低温稳定性(适用于液体制剂)、热贮稳定性(适用于固体、液体制剂)、冻融稳定性(适用于微胶囊制剂)。
3.3.2.3.8 与质量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相对应的检测方法和方法确认
要求参见3.2.1.3.5。
3.3.2.3.9 质量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确定的说明
对质量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的制定依据和合理性做出必要的解释。
3.3.2.3.10 产品质量检测与测定方法验证报告
提供国家级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和方法验证报告。
质量检测报告项目应当包括3.3.2.3.7中规定的所有项目。方法验证报告应当附相关的典型色谱图原件,并对方法的可行性进行评价,加盖检测单位公章。
3.3.2.3.11 包装、运输和贮存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有效期等。
3.3.2.4 毒理学资料
3.3.2.4.1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3.3.2.4.2 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3.3.2.4.3 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产品提供此项毒理资料(下同):
A 气体或者液化气体;
B 发烟制剂或者熏蒸制剂;
C 用雾化设备施药的制剂;
D 蒸汽释放制剂;
E 气雾剂;
F 含有直径<50um 的粒子占相当大比例(按重量计>1%)的制剂;
G 用飞机施药可能产生吸入接触的制剂;
H 含有的活性成分的蒸汽压>1×10-2Pa 并且可能用于仓库或者温室等密闭空间的制剂;
I 根据使用方式,能产生直径<50μm 的粒子或小滴的占相当大比例(按重量计>1%)的制剂。
3.3.2.4.4 眼睛刺激性试验;
3.3.2.4.5 皮肤刺激性试验;
3.3.2.4.6 皮肤致敏性试验。
3.3.2.5 药效资料
3.3.2.5.1 室内活性测定试验报告(田间试验阶段已提供的,可以提供复印件)
3.3.2.5.2 对当茬试验作物的室内安全性试验报告(田间试验阶段已提供的,可以提供复印件);
3.3.2.5.3 药效报告
杀虫剂、杀菌剂提供在我国境内4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2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
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提供在我国境内5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2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对长残效性除草剂,还应当提供对主要后茬作物的安全性试验报告。
局部地区种植的作物(如亚麻、甜菜、油葵、人参、橡胶树、荔枝树、龙眼树、香蕉、芒果树等)或仅限于局部地区发生的病、虫、草害,可以提供3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2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
对在环境条件相对稳定的场所使用的农药,如仓贮用、防腐用、保鲜用的农药等,可以提供在我国境内2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2个试验周期以上的药效试验报告。
3.3.2.5.4 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复印件)
3.3.2.5.5 其他
A 作用方式、作用谱、作用机理或作用机理预测分析;
B 抗性研究,包括对靶标生物敏感性测定、抗药性监测方法和抗药性风险评估等;
C 对田间主要捕食性和寄生性天敌的影响;
D 产品特点和使用注意事项等。
3.3.2.6 残留资料
3.3.2.6.1 残留试验数量要求
提供在我国进行的2年以上的残留试验报告。对应用于不同作物的农药产品,在不同自然条件或耕作制度的省级行政地区的残留试验数量要求见附件2。
3.3.2.6.2 残留资料具体要求
A 残留试验报告;
B 残留分析方法
包括测定作物(应当明确其具体部位)、土壤、水中农药母体及其主要代谢物和有毒代谢物的分析方法。方法应当详细、在我国境内可行,内容包括方法来源、原理、仪器、试剂、操作步骤(包括提取,净化及仪器条件)、结果计算、方法回收率、灵敏度、变异系数等。
C 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残留试验数据(视需要)
包括作物、土壤、水中的残留量及初级农产品(鱼、肉、蛋、奶等)中的二次残留。
D 在农产品中的稳定性
视需要提供在登记作物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贮存稳定性试验数据。
E 在作物中的代谢
视需要提供该化合物在植物体内的吸收、转化、分布、最终代谢物和降解物及其毒性资料。
F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O)推荐的或其他国家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MRL),日允许摄入量(ADI),并注明出处。
G 申请人建议在我国境内的最高残留限量(MRL)或指导性限量(GL)及施药次数、施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
H 下列农药一般不要求进行残留试验:
a 用于非食用作物(饲料作物除外)的农药;
b 低毒或微毒种子处理剂:包括拌种剂、种衣剂、浸种用的制剂等;
c 用于非耕地的农药(畜牧业草场除外);
d 其他。
I 用于多种作物的农药,可以按作物的分类,选其中1种以上做残留试验。作物分类见附件3。
3.3.2.7 环境影响资料
提供下列环境试验报告。根据农药特性、剂型、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等特点,可以适当减免部分试验(有关农药特性或用途的环境影响资料具体减免项目参见附件5,下同)。加工制剂所使用的原药对水蚤、藻类的毒性试验结果为低毒、对非靶标植物影响试验结果为低风险,并提供原药环境试验摘要资料的,可以不再提供对该种生物的试验报告。产品为缓慢释放的农药剂型的,提供土壤降解和土壤吸附试验报告。
3.3.2.7.1 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3.3.2.7.2 鱼类急性毒性试验
3.3.2.7.3 水蚤急性毒性试验
3.3.2.7.4 藻类急性毒性试验
3.3.2.7.5 蜜蜂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3.3.2.7.6 蜜蜂急性接触毒性试验
3.3.2.7.7 家蚕急性毒性试验
3.3.2.7.8 非靶标植物影响试验
3.3.2.8 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应当按照
《条例》、农业部农药产品标签相关规定的要求和试验结果设计样张,内容经批准后才能使用。
农药产品的毒性级别按产品的急性毒性分级,但由剧毒、高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当产品的毒性级别与其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不一致时,应当用括号标明其所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农药产品毒性分级及标识见表2:
表2
农药产品毒性分级及标识
┌────┬────┬──────┬──────┬──────┬──────┬────┐
│毒性分级│级别符号│ 经口半数 │ 经皮半数 │ 吸入半数 │ 标识 │标签上的│
│ │ 语 │ 致死量 │ 致死量 │ 致死浓度 │ │ 描述 │
│ │ │ (mg/kg) │ (mg/kg) │ (mg/m3) │ │ │
├────┼────┼──────┼──────┼──────┼──────┼────┤
│ Ⅰa级 │ 剧毒 │ ≤5 │ ≤20 │ ≤20 │ 略 │ 剧毒 │
├────┼────┼──────┼──────┼──────┼──────┼────┤
│ Ⅰb级 │ 高毒 │ >5~50 │ >20~200 │ >20~200 │ 略 │ 高毒 │
├────┼────┼──────┼──────┼──────┼──────┼────┤
│ Ⅱ级 │ 中等毒 │ >50~500 │>200~2000 │>200~2000 │ 略 │ 中等毒 │
├────┼────┼──────┼──────┼──────┼──────┼────┤
│ Ⅲ级 │ 低毒 │>500~5000 │>2000~5000│>2000~5000│ 略 │ │
├────┼────┼──────┼──────┼──────┼──────┼────┤
│ Ⅳ级 │ 微毒 │ >5000 │ >5000 │ >5000 │ 略 │ 微毒 │
└────┴────┴──────┴──────┴──────┴──────┴────┘
3.3.2.9 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3.3.2.10 其他资料
3.3.2.10.1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3.3.2.10.2 其他
3.3.3 正式登记
3.3.3.1 正式登记申请表
3.3.3.2 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产地、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3.3.3.3 产品化学资料
除临时登记时所规定的产品化学资料(见3.3.2.3)外,还应当提供3批次以上常温贮存稳定性报告。
3.3.3.4 毒理学资料
3.3.3.4.1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3.3.3.4.2 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3.3.3.4.3 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3.3.3.4.4 眼睛刺激性试验
3.3.3.4.5 皮肤刺激性试验
3.3.3.4.6 皮肤致敏性试验
3.3.3.5 药效资料
3.3.3.5.1 两个以上不同自然条件地区的示范试验报告
3.3.3.5.2 临时登记期间产品的使用情况综合报告
内容包括:产品使用面积、主要应用地区、使用技术、使用效果、抗性发展、作物安全性及对非靶标生物的影响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3.3.3.6 残留资料
提供在我国境内进行的2年以上的残留试验报告。对应用于不同作物的农药产品,在不同自然条件或耕作制度的省级行政地区的残留试验数量要求见附件2。
残留资料的具体要求同临时登记,见3.3.2.6。
3.3.3.7 环境影响资料
提供下列环境试验报告。根据农药特性、剂型、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等特点,可以适当减免部分试验。加工制剂所使用的原药对水蚤、藻类、天敌赤眼蜂或蚯蚓的毒性试验结果为低毒,对非靶标植物影响试验结果为低风险,并提供原药环境试验摘要资料的,可以不再提供对该种生物的试验报告。产品为缓慢释放的农药剂型的,提供土壤降解和土壤吸附试验资料。对环境有特殊风险的农药,还应当提供对环境影响的补充资料。
3.3.3.7.1 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3.3.3.7.2 鱼类急性毒性试验
3.3.3.7.3 水蚤急性毒性试验
3.3.3.7.4 藻类急性毒性试验
3.3.3.7.5 蜜蜂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3.3.3.7.6 蜜蜂急性接触毒性试验
3.3.3.7.7 天敌赤眼蜂急性毒性试验
3.3.3.7.8 家蚕急性毒性试验
3.3.3.7.9 蚯蚓急性毒性试验
3.3.3.7.10 对非靶标植物影响试验
3.3.3.8 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3.3.3.8.1 按照
《条例》、农业部有关农药产品标签管理的规定和试验结果设计的正式登记标签样张
3.3.3.8.2 批准农药临时登记时加盖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的标签样张、说明书
3.3.3.8.3 临时登记期间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的标签
3.3.3.9 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3.3.3.10 其他资料
3.3.3.10.1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