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污染源普查档案的管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实行分级管理,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污染源普查机构的污染源普查档案业务工作,接受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污染源普查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污染源普查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文件类
1、各级党政机关有关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意见及批复;各级党政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批示;
2、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的请示、报告、通知等;污染源普查工作会议、宣传、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形成的文件材料;
3、污染源普查办法、意见、工作方案、工作细则、技术规定等;
4、各级普查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工作人员名册;
5、污染源普查培训文件材料;
6、污染源普查公报。
(二) 表册、资料类
1、污染源普查原始登记表和汇总表的样表及填表说明;污染源普查使用的计算机应用程序软件及说明等;
2、污染源普查原始登记表、汇总表以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3、污染源普查监测数据表册,记录污染源普查数据的文件材料;
4、污染源普查分析报告及资料汇编。
(三)音像、实物类
1、污染源普查宣传材料、宣传画等;
2、污染源普查工作照片、录音录像资料,印章、证书、标志、奖牌等。
(四)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其它重要相关材料。
第八条 污染源普查文件材料归档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为原件,如归档复制件必须有相应的说明;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做到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签字盖章、日期等标识完整齐备;
(三)归档文件材料的书写和装订材料应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四)归档的电子文件数据应与相应纸质文件数据保持一致,电子文件应物理归档,一式三套;
(五)归档的照片、音像、实物要有相应的文字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