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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园区应每年11月底向办公室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园区建设的总体进展、重点项目的落实情况、获得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总结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必要的调整及其说明和下一步工作重点等。

  第十三条 园区建设应结合建设规划和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273-2006)、《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274-2006)、《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275-2006)进行自我评估,达到建设规划阶段目标和标准要求的,由园区提出申请,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考核组,对该园区的创建工作进行考核验收,提出考核验收意见并反馈给园区。

  考核验收组织形式、考核组人员组成、考核验收程序、考核内容等要求参见《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考核验收规则》(附三)。

  第十四条 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园区,领导小组将在有关政府网站、《中国环境报》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接收来自公众的监督意见和反映的情况。

  领导小组将公示期间收到的举报转交相关部门查实、查处或责令园区进行整改。有关部门将查处意见或整改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领导小组,并及时向群众通报对举报问题的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命名。对通过审议的园区,由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共同发文,正式命名该园区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对园区的调研和抽查,指导园区工作。对出现以下情况的园区,领导小组责成其改正:

  (一)园区建设机构不健全,管理不善,不能及时报告园区发展动态。

  (二)园区中的企业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未能完成国家或地方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或总量控制目标。

  (三)园区中的主要企业经济、生态环境及社会等效益差,并直接影响到园区的可持续发展。

  (四)未按园区规划的要求和目标推进园区的建设,园区建设项目作重大调整未及时报告。

  (五)园区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六)园区未完成所在辖区环境管理目标。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每3年对已命名的园区进行一次园区建设绩效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园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园区予以取消命名。

  建设绩效评估的组织形式、评估程序,评估内容等要求参见《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绩效评估规则》(附四)。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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