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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促进和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

  三、把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趋势,为其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一)广泛开展森林资源管理的调研。各地要积极组织森林资源资产流转、抵押和国有资产保护问题,矿区植被恢复,林权登记发证,林地征占用管理,森林可持续经营等方面的调研,并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提出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促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措施与建议。
  (二)进一步做好林权纠纷调处。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逐步深入,部分地方林地界限不清、林木权属不明等矛盾迫切需要调处和解决。各地要本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要求,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健全纠纷调处工作机制,落实纠纷调处的各项工作责任,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为顺利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坚决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我局将确定重点打击五类违法犯罪行为:一是森林资源流转中出现的滥伐林木违法犯罪行为;二是林业系统内部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渎职失职违法犯罪行为;三是非法征占用林地违法犯罪行为;四是非法运输木材行为,特别是非法运输盗伐、滥伐林木违法犯罪行为;五是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违法犯罪行为。各地要配合做好有关专项打击行动的工作,通过整治,切实遏制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私收滥购木材的高发势头。
  四、推进现代林业建设,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
  (一)组织进行森林生态体系评价标准和指标的研究。我局将在全国林业发展区划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定不同尺度的森林生态体系评价标准和指标,适时开展生态体系建设成效评价工作,尤其是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各种森林质量的评价。评价的结果将成为衡量各地生态建设成效和制定森林资源管理政策的主要依据,促进全国生态体系建设进程。
  (二)引导建立林业经济合作组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形成了较为分散的产权结构,客观上制约了森林的科学经营和集约经营。各地要以县级森林经营规划和联合体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为手段,引导和鼓励林业经营主体间的联合,发挥大型企业的科技优势和专业优势,带动广大林农实现森林的规模经营、集约经营和科学经营。
  (三)全力促进林业产业发展。我局将坚持实施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分区施策,在林业发展区划的基础上,根据各地林业发展的定位和生态体系建设成效评价结果,实施区域间有区别的森林资源管理政策。对生态体系建设较为完备、水土光热条件优良、商品林发展潜力大、森林资源管理能力强的地区,积极实施相对宽松的森林资源管理政策,促进森林资源发展途径的多样化、森林的多功能利用,激发林业产业发展的活力;对生态建设任务重、商品林发展潜力小、森林资源管理能力弱的地区继续实施相对严格的森林资源管理政策,保障森林资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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