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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

第三部分 改剂型的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

  一、概述
  不改变给药途径的改剂型品种,应从临床用药、药物性质等角度,对改剂型所可能带来的益处和可能引发的安全性问题进行全面评估,提供改剂型合理性的充分依据。

  二、药学部分
  改剂型后与原剂型相比,若药用物质基础没有改变,要求同仿制的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若药用物质基础有改变,要求同新的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

  三、药理毒理部分
  改剂型后与原剂型相比,若药用物质基础没有改变,要求同仿制的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若药用物质基础有改变,要求同新的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

  四、临床部分
  改剂型后与原剂型相比,若药用物质基础没有改变,要求同仿制的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若药用物质基础有改变,要求同新的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

第四部分 仿制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

  一、概述
  申请仿制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应根据药物的特点,进行必要的质量可控性、有效性和安全性研究。

  二、药学部分
  仿制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应与被仿品种的处方组成、药材基原、药材产地、生产工艺(药材前或饮片处理、提取、分离、纯化,包括工艺参数)、制剂处方、规格、剂量、功能主治(适应症)等保持一致。
  1.如不能确定其药材产地、工艺参数细节、制剂处方等与被仿品种一致的,应进行对比研究,以保证与被仿制品种质量的一致性。
  2.所用辅料应符合注射用要求,必要时应完善其质量标准。原标准中明确辅料种类、规格及用量等的,一般应与原标准相同。
  3.对仿制药品的注册申请,其质量研究和质量标准在原则上与新的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要求相同。指纹图谱应与已上市同品种一致,并应能全面反映注射剂中所含成份。
  4.稳定性研究参照《中药、天然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仿制药的稳定性应不低于已上市同品种。

  三、药理毒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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