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一期设备采购等若干实施事项的通知


  为保证“金安”工程一期的建设质量,实现各节点内部设备及软件之间、各节点之间及整个系统的充分兼容和正常运行,各单位要依据总局与供货商签定的总体协议,积极与供应商联系供货问题。具体做法如下:

  (一)从aqxxh@chinasafety.gov.cn专用邮箱中下载有关总体采购协议(邮箱密码通过电话010-64463312、64463026、64463176与总局规划司索取),与协议中的供货商联系人联系。

  (二)以总体协议中所附的安全系统合同通用文本,网络、服务器等设备的合同补充条款通用文本为基础,商谈付款方式、供货时间(供货详细地址由我方各共建单位提供),进行安全设备合同及其他设备中央政府采购网生成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商定、签字(商谈方式可以通过视频、传真、电话、面谈等多种方式;签字可以通过交互快递邮件、现场等方式进行)。

  (三)谈定合同采购供货内容后,对于安全设备可与供货商直接签定供货合同;对于其他的网络、服务器等设备,先由供货商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生成供货合同,同时将谈定的该合同的补充条款一并签字。

  (四)由总局支付资金采购总局节点、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节点、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节点设备的合同,由总局与供货商签订;由地方财政支付资金采购省级安全监管局节点、地级安全监管局节点、县级安全监管局节点设备的合同,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局与供货商签订,报总局备案。鉴于各节点设备种类较多、需签定的合同、补充条款较多的情况,总局拟选择适当时机组织进行一次合同集中签定活动,但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尽可能早签,不必专门等待集中进行合同签定活动。

  (五)共建单位设备到货安装程序:

  1.由中国电信系统集成公司在各地的项目实施部门与各级节点项目管理单位确认设备采购数量、配置。已有设备凡符合初步设计对性能指标的要求、在项目建设期内有厂家质量保证、与总体采购协议中的设备品牌型号一致、实施集成时能够集成到系统中的可以利用到系统中。

  2.设备供货商收到首付款后按照集成商工作计划发货,设备接收人、集成商、监理方共同组织到货验收。

  3.集成商对节点全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应用系统开发商部署应用系统软件,并按有关规定组织节点验收。

  (六)凡由总局签订合同采购的本项目各级节点的设备,产权归总局所有,由总局办公厅(财务司)登记固定资产账目。使用上述设备的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享有使用权,其设备的处置、报废须报总局批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