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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国里昂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华分支机构合并变更的函

  二、批准原法国里昂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Credit Lyonnais Beijing Branch)更名为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CALYON Beijing Branch)。核准姚国华任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该分行营业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2座3506号,营运资金为1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分行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境外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外汇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外币兑换;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对非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外汇业务:即外汇贷款项下转存款,出口结算,货款项下的进口结算及汇入汇款。
  原法国里昂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税务和债权债务由更名后的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继承。
  三、批准原法国里昂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Credit Lyonnais Tianjin Branch)更名为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CALYON Tianjin Branch)。核准张家麟任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该分行营业地址为天津市南京路75号天津国际大厦710室,营运资金为10000万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分行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境外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外汇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外币兑换;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对非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外汇业务:即外汇贷款项下转存款,出口结算,贷款项下的进口结算及汇入汇款。
  原法国里昂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税务和债权债务由更名后的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继承。
  四、批准原法国里昂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Credit Lyonnais Xiamen Branch)更名为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CALYON Xiamen Branch)。核准陈光任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该分行营业地址为厦门市厦禾路189号银行中心21层2101单元,营运资金为10003.5万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分行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境外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外行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实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外币兑换;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对非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外汇业务:即外汇贷款项下转存款,出口结算,贷款项下的进口结算及汇入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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