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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04号--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及相关事项

商务部公告
(2007年第104号)


  为进一步加强资源性商品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及相关事项》。

  附件: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及相关事项

商 务 部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及相关事项

  一、生产企业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3年以上(含,下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合法采砂证或主营砂石生产的企业。

  (二)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2004-2006年对台湾地区有连续出口业绩,且平均年出口量不低于20万吨。以海关总署公布的数据为准。

  (四)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正在进行质量认证的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的达标排污许可证书。

  (六)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提供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七)2004-2006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

  二、流通企业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5年以上、天然砂贸易为主营业务的流通企业。

  (二)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2004-2006年对台湾地区有连续出口业绩,且年均出口量不低于50万吨。以海关总署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四)通过国家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正在进行质量认证的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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