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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在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对赠款协议和转赠协议的内容,包括资金类别、支付比例、提款授权签字人变更、项目延期等重要项目内容进行调整,国内实施机构须报请财政部同意后,由财政部向国际执行机构(国际实施机构)提出协议修改要求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国内实施机构及项目办公室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所有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文件和票据进行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全球环境基金项目完工前,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转赠协议明确全球环境基金赠款所形成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和处置方式。全球环境基金赠款形成的资产为国有资产的,国内实施机构应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条 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启动之后,国内实施机构应将国际执行机构(国际实施机构)批准后的监督与检查计划报送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实施过程中,国内实施机构应将项目实施进展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年度预决算和审计报告报送财政部。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可以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实施中的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开展项目检查。
  第三十三条 为进行成果宣传和推广,国内实施机构应及时总结全球环境基金项目活动成果和经验,编制成果手册,报送财政部。
  第三十四条 国内实施机构应在全球环境基金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编制项目完工报告和竣工决算报告,报送财政部。
  第三十五条 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实施结束后,财政部可以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估。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1997年8月18日印发的《全球环境基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财世字〔1997〕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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