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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财政部在收到项目简报与本阶段国内配套资金承诺函后,组织专家对项目简报进行技术评审,做出审查决定,并对同意申请的项目向国际执行机构(国际实施机构)发出确认函。
  第十八条 在项目申请各个阶段,国内实施机构应就赠款规模、资金分配、咨询专家聘用、采购计划、出国计划等重要项目内容与财政部或地方财政部门磋商确定。

第四章 签约与生效

  第十九条 在项目得到全球环境基金理事会批准后,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由财政部牵头组织国内实施机构和相关单位参加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谈判。
  第二十条 财政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受赠方与国际执行机构(国际实施机构)签署全球环境基金赠款协议。
  第二十一条 为顺利执行项目,明确各方责任,确保赠款资金安全,财政部将与国内实施机构签署全球环境基金赠款转赠协议。国内实施机构为中央行政(行业)主管部门的,转赠协议由财政部与中央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签署。国内实施机构为地方省级行政(行业)主管部门的,转赠协议由财政部与地方财政部门共同签署。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赠款协议和转赠协议签署后,财政部将为国内实施机构开设赠款资金专用账户。专用账户设在与国内实施机构同级的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将根据有关规定收取全球环境基金赠款总额1%的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四条 全球环境基金赠款的使用应符合赠款协议和转赠协议规定的范围与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滞留、截留、挪用赠款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赠款资金用途。中央行政(行业)主管部门使用全球环境基金赠款资金的出国计划应报财政部审核,采购计划应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国内实施机构应成立专门的项目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实施与管理工作。国内实施机构应派现职人员担任项目办公室主任,并为项目办配备充足的、专业能力较强的财务、采购和技术人员,提供相应的办公设备和经费。国内实施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其中,中央行政(行业)主管部门直接将制定的办法和制度报送财政部备案;地方省级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办法和制度经地方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地方财政部门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财政部有权暂停拨付全球环境基金赠款。国内实施机构应就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做出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将视整改情况做出是否继续拨付全球环境基金赠款的决定。对整改后仍然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财政部有权做出继续暂停或终止项目执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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