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内实施机构在项目建议书与项目简报申请阶段均应提供国内配套资金承诺函。国内配套资金承诺函由中央行政(行业)主管部门的财务主管司(局)或地方财政部门出具。中央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文件时,如需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相应实施责任的,应同时提供地方财政部门意见和其出具的国内配套资金承诺函。
第十二条 项目准备初期,国内实施机构应单独或联合国际执行机构(国际实施机构)编制简明的项目概念书(中英文),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报送。项目概念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背景及根据;
(二)项目总体目标与全球环境效益;
(三)主要活动内容;
(四)项目预算及融资来源;
(五)项目可持续性与示范作用;
(六)项目风险。
第十三条 财政部在收到项目概念书之后,组织专家对项目概念书进行技术评审,并做出审查决定。在财政部批准项目概念书之前,国内实施机构不得通过国际执行机构(国际实施机构)向全球环境基金提出项目申请。
第十四条 项目概念书得到全球环境基金批准后,国内实施机构应与国际执行机构(国际实施机构)共同编制项目建议书(中英文),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报送。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国家对项目的主导和推动;
(二)全球环境效益;
(三)成本的额外性;
(四)赠款规模与资金分配;
(五)联合融资;
(六)能力建设;
(七)技术支持队伍;
(八)利益相关方参与和协调;
(九)公众意识提高;
(十)可推广性和可持续性;
(十一)监测与评估;
(十二)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财政部在收到项目建议书(包括本阶段国内配套资金承诺函)后,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书进行技术评审。对技术评审合格的项目,财政部在全球环境基金资源分配框架下,综合平衡后做出审查决定,并对认可的项目向国际执行机构(国际实施机构)发出确认函。国际执行机构(国际实施机构)负责向全球环境基金提交项目建议书。
第十六条 在项目建议书得到全球环境基金批准后,国内实施机构应联合国际执行机构(国际实施机构)按照项目建议书的框架和相关规定编制项目简报(中英文),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