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负责对我国全球环境基金赠款的转赠安排、资金使用等进行统一管理。
(六)负责对我国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受财政部委托,中国全球环境基金工作秘书处为财政部统一管理全球环境基金在华业务提供具体技术支持。
第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全球环境基金赠款归口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地区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统筹考虑本地区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的申报工作,代表本级政府向财政部提出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申请。
(二)负责本地区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的资金、财务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项目要求,审核项目资金需求,提供国内配套资金承诺函;代表本级政府与财政部签署转赠协议;监督全球环境基金赠款及配套资金的落实与使用;受财政部委托,负责项目资金支付与专用账户管理。
(三)根据财政部要求,负责对本地区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对全球环境基金赠款所形成的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内实施机构负责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为: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所在行业或地区的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
(二)负责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的组织实施,落实赠款协议和转赠协议所规定的各项工作和安排,包括提供配套资金,保证项目取得预期成果。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监督制度;按照财政部有关赠款项目财务与会计管理的规定,对项目进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按照赠款协议和转赠协议的要求,制定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办理竣工决算,编制报送完工报告;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提款报账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审计报告。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全球环境基金项目的申请和审批包括报送项目概念书、项目建议书及项目简报三个环节。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文件的报送应当符合以下程序及要求:
(一)国内实施机构为中央行政(行业)主管部门的,应由其直接将项目申请文件报送财政部;国内实施机构为地方省级行政(行业)主管部门的,应通过地方财政部门将项目申请文件报送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