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际[2007]4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8号)精神,切实加强对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的管理,明确赠款项目管理的职责分工,规范赠款项目申报、审批、实施、监督和检查程序,进一步提高赠款资金使用效益,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管理,根据《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8号)的相关规定和《全球环境基金通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利用全球环境基金赠款开展的所有项目活动,包括项目准备、实施、后评估和资产管理等。
第三条 全球环境基金赠款归国家所有。财政部代表国家接受全球环境基金赠款,负责赠款项目管理工作,是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的统一管理部门。
第四条 我国实施的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支持国家履行相关国际环境公约,具有全球环境效益,体现公共财政职能,注重制度创新和技术开发与应用,以实现国家和全球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标。
第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全球环境基金赠款”是指由全球环境基金或受全球环境基金托管的其他基金提供的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