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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解除特种金融债券抵(质)押资产登记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解除特种金融债券抵(质)押资产登记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4〕231号)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解除特种金融债券抵(质)押资产登记的请示》(中债字[2004]2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和有关法律规定,金融机构申请发行特种金融债券未获批准,抵(质)押资产由申请人自主处理,无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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