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若干问题的通报

  5、取消了鉴定的级别
  1961年的鉴定暂行办法规定,鉴定分为国家鉴定、部鉴定、地方鉴定和基层鉴定四级。在这次修改鉴定办法过程中,我们反复听取省、部成果管理部门的意见,进行多次的分析研究,认为鉴定分级利少弊多,不宜继续沿用。各级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必须认真执行这一新的规定,也希望各新闻单位积极配合,在今后的鉴定证书上和新闻报导中,不要再对科技成果鉴定冠以级别,只需如实反映由何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鉴定。 
  6、明确规定了参加鉴定委员会的专家的条件、权利和义务。
  三、贯彻执行《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应该注意的问题
  1、大力加强对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
  各级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鉴定工作的管理,一定要严格把好鉴定的质量关。今后,任何单位要组织鉴定,必须按任务来源分别报请各级科委或有关主管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批准,严格按新的《科技成果鉴定办法》进行鉴定,由成果管理机构颁发鉴定证书。凡未经批准自行组织鉴定的,一律无效。
  2、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
  组织鉴定单位在选聘参加鉴定的专家时,既要注重其学术、技术水平,又要注意专家的职业道德。要维护专家的权力和义务,要尊重专家的意见,形成真正的学术民主,使鉴定工作更具有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一切强加于专家的意愿、不正当的行政干预都是错误的。一切刁难、打击持不同意见的专家的做法都是不允许的。
  3、坚决刹住渗入鉴定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近几年,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已渗入鉴定工作,有的单位还相当严重,严重危害着对科技成果的正确评价,败坏了鉴定工作的声誉。鉴定中的不正之风已引起社会的关注和科技界的不满,对此我们必须引起严重注意。各地方、各部门必须采取坚决措施,刹住鉴定工作中的不正之风。要严格控制鉴定会的规模,参加鉴定会的专家一般应严格控制在五至十三人,为会议服务的工作人员应控制在三至五人,一切与鉴定无关的人员,包括无关的专家、各类行政人员、各级党政负责人均不得作为鉴定委员会(或鉴定小组)成员。要严格控制鉴定经费,尽量压缩开支,严禁利用鉴定之名请客送礼、游山玩水、大吃大喝,除给予参加鉴定的专家适当的报酬外,不得乱发其他实物。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追究组织鉴定单位领导的责任。
  科技成果鉴定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重要工作,直接影响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向经济的转移。请你们按通报精神做好宣传工作,并将本通报下发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厂矿基层企事业单位,推动新的《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的贯彻和执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