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学
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若干问题的通报
(1988年8月29日)
1987年10月26日和1988年3月30日,我委已先后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以下简称
《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和《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为做好鉴定办法的执行工作,现对该办法的特点及执行中应注意的有关问题通报如下:
一、新的
《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实质上是《
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延续
1961年4月,国务院颁发了《
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这个办法贯彻执行了26年,对指导全国的鉴定工作,正确评价科技成果的水平,加强科技管理,对国民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但是,二十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工作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该办法的大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体制改革新形势的要求。具体说来,主要是鉴定管理体制,鉴定的范围、鉴定的方法和形式等与今天的实际情况有很大差异。针对这些问题,1984年开始,国家科委着手考虑对1961年的鉴定暂行办法进行修改。1984年底,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正式委托国家科委对鉴定办法进行修订。1987年初,国务院宣布废止1961年《
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新的
《科技成果鉴定办法》是经过三年多的广泛调查研究,反复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市自治区科委以及基层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后,几经修改定稿的。它吸收了1961年鉴定暂行办法仍然适用的条款,考虑了现行政策,总结了各部门各地方成功的经验,是比较符合我国现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需要和有利于加强科学技术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