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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虐人群杀人案件的死刑司法控制研究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的司法解释中,应当综合考虑学者们的意见,确定对于受虐杀人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依据。近几年关注此问题的学者们形成了几种司法救济的理论,有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理论、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及期待可能性理论等等。几种理论各有利弊,相对而言,笔者更认同期待可能性理论。这一理论由屈学武教授提出,考虑在刑法总则的排除犯罪事由之外,增设特定的,因为适法期待不能或适法期待可能性较小而启动的“阻却责任事由”或“减轻责任事由”。将期待可能性设定成“法定”的而非“超法规”的阻却责任事由或减轻责任事由。确认某些因“走投无路、确因自救或拯救家人而被迫杀人”的行为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欠缺期待可能性的“犯罪”行为,属于“没有守法期待可能性”或“期待可能性较小”的行为。因为这种情况下的“犯罪”行为,乃属人之自我保护的本能表现,因而司法上可从人之常情出发,确认该类行为不具备刑法上的非难性或仅具备较小的刑罚可谴责性,进而阻却或减轻其(刑事)责任。[18]在此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量刑幅度,包括缓刑、不满五年的有期徒刑及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分别具备的条件。


  

  (三)从判例的影响作用来看,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判例确立受虐人群杀人案的统一量刑标准。


  

  尽管我国非判例法国家,但是为提高审判质量,防止各地不同法院对同类案件审判畸轻畸重,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开始通过发布指导性判例加强对审判工作的指导。尤其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当中明确规定指导性判例对于审判工作的指导。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各种途径来发布一些指导性的案例。笔者认为选择部分比较成功的受虐人群杀人案例,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参考》,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刊登,这将有利于统一受虐人群杀人案件的量刑标准,并为下级法院刑事法官的审理工作提供指导。


【作者简介】
张磊(1979-),女,汉族,山东淄博人,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余金(1979-),女,汉族,山东济南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
【注释】孙秀萧:《家庭暴力对受害女性的影响及对策分析》,华东理工大学2006届硕士论文。
在1962年,美国小儿科医师C.Henry Kempe在Journal of the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发表了“The Battered Child Syndrome”一文,儿虐现象(即虐待儿童现象)开始吸引社会大众的注意力,当时,配偶虐待(spouse abuse)或婚姻暴力(marital violence)问题,仍是一个被忽略的现象。受到妇女运动与民权运动的影响,对婚姻暴力问题的研究始于1968年Murray straus 在New Hamsphire大学成了婚姻暴力研究中心,并发表几篇研究报告之后,才引起社会大众的关切。陈慈敏,“结婚证书的迷思——论婚姻暴力”,《网路社会学通讯期刊》第43期,2004年12月15日。http://mail.nhu.edu.tw/~society/e-j/43/43-20.htm 2008/3/1-2008/5/20
美国每年大约300万儿童在身体上受虐待,100万是性虐待牺牲者。台湾统计数据显示平均每小时有一名儿童受虐。日本警察厅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日本共查获虐待不满18岁少儿的事件300起,虐待致死少儿达37人。
《反对家庭暴力要从娃娃抓起》,载《北京晚报》,2006年3月30日。
33岁的唐某在忍受了父亲十几年的家庭暴力后,终因家庭纠纷而爆发激烈反抗,在争夺水果刀的过程中,唐某失手杀父。李德荣、秦洪刚,“弱女弑父——悲剧幕后的家庭暴力”,《法治与社会》。
李云虹:《面对杀夫女子,法律正走向宽恕》,载《法制与社会》,2006年第2期,第10页。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2页。
关注家庭暴力系列-2:《受虐妇女综合症》,载2003年8月21日《燕赵都市报》。
史卫忠:《论被害人过错对故意杀人罪量刑的影响》,载《法学论坛》第19页到21页。
陈明华:《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0页。
屈学武:“死罪、死刑与期待可能性——基于受虐女性杀人命案的法理分析”,载《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第65页。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2004年南京受虐杀夫的丁晓林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该判决结果令丁晓林及其辩护律师、公诉机关、受害人的亲属等涉案各方“满意”。资料来源:徐高纯,刑一,宗一多,杨帆.《南京“弱妻杀夫”被判五年:我心里一直很乱》.载《现代快报》,2004年4月13日。
如2003年河北刘拴霞杀夫案,案发后,被害人的父亲、弟弟、妹妹等不但丝毫不痛恨被告人,反而四处奔走,向县妇联、公安局、检察院等部门求情,认为被告人之举情有可原,实是不堪忍受被害人虐待迫不得已之举,请求对被告人最大限度地从轻处罚。一审法院考虑被害方的从宽请求判处被告人刘拴霞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页。
陈兴良:《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研究——从被害与加害的关系切入》,载《当代法学》,2004年3月第18卷第2期(总第104 期),第118页。
如德国1776年刑法213条规定:“故意杀人者本人并无过错,而因被害人对其个人或亲属所加虐待或重大侮辱引起激怒,致当场杀人行为……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自由刑。”
屈学武:《死罪、死刑与期待可能性——基于受虐女性杀人命案的法理分析》,载《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第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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