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刑事法官还应考虑民意及被害方态度。尽管对于理论上关于民意是否属于量刑情节存在不同认识,但在一定程度而言,民意是社会公平实现程度的尺度之一。受虐妇女杀夫案被告人往往会受到民众的同情,民愤小。法官不能因民愤大而加重刑罚,但因民愤较小而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却符合刑法的人道及公平精神。被害方的态度也是影响量刑的重要案外因素。审判机关对被害方在谅解基础上对犯罪人从宽处罚的请求应当给予充分重视[14]。
(二)从司法解释的角度来看,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受虐人群杀人案件的量刑标准
现代法学业已达成的共识是,无论立法者多么充满理性和智慧,他们都不可能全知全觉地洞察立法所要解决的一切问题,也不可能基于语言文字的确定性和形式逻辑的完备性而使法律文本的表述完美无缺、逻辑自足。[15]正因如此,以法律文本为前提,以公平正义为宗旨,由最高司法机关进行司法解释就不可避免。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可以将刑法条文适用于具体个案,弥补成文法的诸多局限。
如前所述,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量刑规定,致使各地在受虐人群杀人案件的量刑标准上极不统一。为减少和限制该类案件的死刑适用,有必要通过专门的司法解释明确受虐人群杀人案件的量刑标准。
首先,将被害人过错这一对死刑裁量具有重要影响的酌定情节法定化。在受虐人群杀人案件中,被告人皆因被害人的长期家庭暴力而引发故意杀人犯罪。故意杀人罪是最典型意义上的有被害人的犯罪,在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对于犯罪的责任存在两种情形: 一是被害人加害在先,引起他人加害。在这种情形下,正是先在加害行为引发后至的加害行为。二是被害人激化矛盾,引起他人加害。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被害人都是有过错的,属于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在故意杀人罪的量刑中,被害人的过错是酌定的从轻情节,它在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中具有重要意义。[16]引发故意杀人罪的过错多种多样,从程度上来区分,分为轻微过错和重大过错,重大过错引发故意杀人罪的可能性较大。在受虐人群杀人案件中,被害人对被告人或其他家庭成员长期使用暴力,在被害人施暴的过程中,被告人往往忍气吞声,不做还击,最终在忍无可忍的情形下方才反击杀人,说明被害人具有明显的重大过错。被害人过错作为对死刑裁量具有重要影响的酌定情节,由于受诸多因素影响与制约,其限制死刑的作用远远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对此应当借鉴外国立法[17],将被害人过错作为法定量刑情节在立法上予以规定,减轻或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明确取消死刑的适用。在当前立法尚不能迅速启动的情况下,通过司法解释先行确定不失为一个可行的办法。1999年10 月27 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已经对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定下规则: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一准司法解释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但应针对社会上广泛存在的受虐人群“以暴制暴”案件进行专门的司法解释,贯彻宽严相济、慎用少用死刑的政策,将被害人过错法定化,减轻或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取消对被告人死刑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