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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虐人群杀人案件的死刑司法控制研究

  

  受虐人群杀人案一般属于故意杀人案件,在这些案件中,犯罪主体的行为普遍是由于被害人的过错而引发。然而,在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中, 往往有“重后果适重刑”的倾向,人们往往更为关注被害人死亡这样一个严重的后果, 而容易忽视被害人的过错,由此适用严厉的刑罚,甚至出现死刑的适用。事实上,在诸多受虐杀人犯罪的案件中,都存在着这样一个事实,即被害人长期对被告人实施严重的暴力人身侵害。被告人作为家庭中的受虐者,当其权利被侵害尚不至于危及生存权时,其最可能的行为就是忍让、躲避。遭受严重的暴力侵害时无法得到有效的社会与司法救助,在孤立无援的境地下,受虐者违法犯罪,说明其心理防线已经到了崩溃的边缘,而惟有用最强势的“暴力”才能舒缓他们长期压抑的心理,摆脱受虐状态。正像卢梭所说“每个人都有权冒生命的危险,以求保全自己的生命”[7]。我国有资料显示,国内某省80%以上的妇女是在忍受恶性暴力多年、走投无路、精神极度崩溃的情况下愤而制造“杀夫案”的[8]。在受虐人群杀人案件的处理中,应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远小于普通的故意杀人行为,对被告人量刑时运用“刑罚战略眼光”,改变过去“重后果适重刑”的片面倾向,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教育改造的可能性,通过对案件被害人是否有过错、过错成对如何、对犯罪发生的影响力大小以及被告人对该过错刺激反应的强烈程度等进行分析,结合其他事实及各自人格特征,正确把握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从而确定适当的刑罚[9]。统一量刑标准,使他们获得公正的审判。


  

  二、受虐人群作为长期受虐者迫不得已实施暴力犯罪不应判处死刑


  

  (一)受虐人群杀人犯罪有其复杂的原因


  

  绝大多数“以暴制暴”的受虐者,都经历过求助无门的过程。他们是在长期受到虐待,身心受到摧残,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超过他们的忍受力时,才拼死自救的。受虐人群“以暴制暴”杀人犯罪原因复杂,有个人原因、家庭原因和社会原因,也有文化原因、经济原因和制度原因等等,其中最深层次的原因,是他们没有得到有效的社会支持。


  

  从观念层面上看,民众普遍有着根深蒂固的家本位理念,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私事。尤其是与受虐人群有密切联系、对其生活有较大影响的家人、亲戚、朋友、同事或宗教团体等对家庭暴力持漠视和容忍态度。普遍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私事,保护人权观念淡薄,缺乏反对家庭暴力的意识。当遭受暴力以后,消极劝导受虐人群,对他们的负面影响很大,导致他们在心理上失去依靠,深信只能用极端方式方能自救。


  

  从国家机关及社会专业服务机构的反应来看,公安、检察、法院、医疗、社会及专业服务机构等部门之间缺乏合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有效性。不能做到:警察及时立案,必要时对施暴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提供伤情鉴定;医院及时治疗并提供第一手证据;法律援助机构及时为受虐者提供法律帮助;庇护所能及时为受虐者提供人身庇护,使之走出暴力关系后有处可归;心理治疗机构及时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等。实践中如果家庭暴力不达到重伤程度,一般是公安机关不立案,检察院不提起公诉。如果受害人不告发,法院也认为是家庭私事。受虐者多数得不到有效的司法保护,反而招致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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