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限制死刑适用、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权公约
《宣言》问世后数十年来,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继续致力于规范国际人权的范围。在希望达成一个统一的国际人权标准的共同愿望下,定期讨论死刑问题。1959年,死刑被列入联合国议程,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要求经社理事会研究各国有关死刑的法律与实践,并试图考察废除死刑对犯罪率的影响。该研究报告于1962年完成,法国著名刑法学家马克·安塞尔(Marc Ancel)提交了死刑报告。[4]报告得出的一个重要结论是废除死刑并没有导致犯罪率的上升。由于当时绝大多数国家都保留死刑,国际法没有禁止死刑的适用也就不足为奇了。当时国际社会唯有联合国坚定不移地“希望在所有的国家废除死刑”。[5]联合国以《宣言》为基础,起草了两个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权利公约》获联合国大会通过。至此,联合国才真正为人权保护提供了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人权公约》对生命权作了界定,对死刑的适用作了限制。《权利公约》第6条再一次重申《宣言》规定的基本内涵—生命权,保护生命权免受任意剥夺,寻求限制继续使用死刑的国家对死刑的适用,并鼓励最终废止死刑。《权利公约》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
3.《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第一个号召世界范围全面废除死刑的国际公约
国际层面最显著的变化是逐渐排斥与国际人权法相左的死刑制度,国际人权规范中慢慢吸收了合法的、可接受的刑法规范,特别是《宣言》、《权利公约》等文件规定的与死刑相关的生命权被赋予更广的含义。[6]1989年12月,希望全面废除死刑的国家最后成功地在联合国大会上通过《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以下简称《第二议定书》)。[7]《第二议定书》现有70个成员国。当时除了西欧和东欧外,并没有多少国家支持该议定书。在非洲,仅6个国家保存了同意文件,同样,亚洲也仅有6个国家。《第二议定书》规定全面废除死刑,仅允许成员国在批准或加人议定书时保留战争时的死刑,《人权公约》各缔约国均可成为议定书的成员国。
《第二议定书》是联合国采取坚定立场建立国际标准,号召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的结晶。联合国安理会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刑事法庭决定刑罚时,其审判自然受到《第二议定书》的影响,对被告排除了死刑的适用。[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