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刑的理论困境与现实走向
——以美国司法现状为中心的考察
陈伟
【摘要】注射刑作为一项探索中的刑罚执行方式,适用死刑的美国诸州基本上都对其持正面态度,并且对注射刑的药物选用及其程序也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法律规定。围绕注射刑性质定位的理论之争,美国司法界的倾向性意见认为注射刑并不限于“研究性活动”抑或“质量控制”,并且也不赞成注射刑属于“残酷和异常的刑罚”。另外,在践行注射刑的司法过程中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目前这些实体与程序上的缺陷并没有阻碍注射刑的司法适用,与之相反,正是这些困境因素成为了推动注射刑不断完善的动力所在。
【关键词】注射刑;美国;行刑改革;现实走向
【全文】
日新月异的社会条件与变迁的时代背景不断催促新的行刑理念的生成,继而该行刑理念投射于司法实践,传统行刑方式必将顺势而变并以崭新的面貌示人,伴随这一动态过程,注射刑渐行渐近地进入司法视野并成为不可阻挡的现实潮流。从传统的押赴刑场执行枪决流变到现今行刑车或室内刑场的注射刑,中国死刑的执行方式正在静悄悄地酝酿着一场深刻的变革。然而,注射刑在最早发源地美国的现实命运如何?存在哪些争论性问题?努力解决的方向是什么?反省这些问题并审视域外美国司法在注射刑问题上探索的既有答案,对完善中国的行刑方式改革并获致注射刑的进一步推广使用意义非常。
一、美国注射刑的现状及其执行方案
从美国的现行情况来看,美国各司法管辖区死刑执行方式并不统一,它包括了以注射刑为主的5种执行方式:其一,绞刑。1890年前,绞刑一直是美国最主要的死刑执行方法,现在仍在特拉华州、新罕布什州、华盛顿州使用。绞刑在目前美国很少使用,也被认为是最不人道的执行方法。其二,枪决。目前只有犹他州和爱达荷州将枪决作为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但是,这两个州都允许注射刑作为死刑的一种替代方法。其三,电椅刑。目前有10个州采用电椅刑作为死刑的执行方式。其中只有内布拉斯加把电椅刑作为死刑的惟一方法,其他9个州都把电椅作为死刑可选择的方式之一。其四,毒气刑。目前有5个州仍采用毒气刑作为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但这5个州都把毒气刑作为注射刑的一种替代方法。这5个州是亚利桑那、加利福尼亚、马里兰、密苏里和弗吉尼亚。其五,注射刑。注射刑产生于19世纪70年代。俄亥拉荷马州和得克萨斯州是首先被法律规定注射执行死刑的地方,第一个被采用注射刑执行的是得克萨斯州的查里布克斯。[1]
在美国,现保留死刑的38个州中有34个州把注射刑作为惟一或主要的行刑方式。[2]“适用死刑的各州几乎一致性地把注射刑作为一种行刑方式,从而抹去了杀人行为的不光彩之处,较之于毒气刑、绞刑、枪决与电刑,注射刑更能得到认同。”[3]死刑执行方式在各州都经历了大大小小的变化与更替过程。比如,乔治亚州自从1735年有文件记录的死刑执行以来,死刑执行方式已经数次更迭变化。[4]在1735到1925年近200年的时间里,500多个犯罪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绞刑方式被执行死刑,直到1924年,乔治亚州全民大会废止了绞刑的死刑执行方式,取而代之的是电椅刑,电刑执行方式以法律文件的形式保留并被得以施行直至2000年。随着乔治亚州上议院1284号法案的出台,2000年5月1号以后的死刑执行方式变成了药物注射刑。[5]再如,肯塔基州1998年3月31日以前的法律规定,在此之前被判处死刑的囚犯可以选择电刑或注射刑的方式,在此后的成文法律却明确规定,所有被判处为死刑的犯人必须以注射的方式执行死刑。[6]另外,即使在已经确定了注射刑立法的各州,注射刑也不断地通过注射刑方案的更改以适应日益复杂的情况,比如,加利福尼亚州、佛罗里达州、肯塔基州、俄亥俄州、南达科他州、北卡罗莱纳州、田纳西州、马里兰州等都对注射刑的适用标准进行了多次修正,通过不断完善注射刑的方式积极面对现实中的新问题。
1977年俄克拉荷马州率先拟出了第一个注射刑草案,该草案是由州参议员比尔·道森(Bill Dawson)和州众议员比尔·怀斯曼(Bill Wiseman)提出来的,两位政治家希望医疗界的人员帮助设计注射刑草案,但是他们的要求却被拒绝了。后来,怀斯曼与道森找到了俄克拉荷马州的主验尸官查普曼医生,查普曼最初也以自己并不擅长此事而拒绝了该邀请,但是后来被说服并与二人签订了一份合同给他们提供帮助。查普曼设计了静脉内盐水点滴注射的方法,即在点滴盐水过程中通过注入相应药物的方式进行死刑执行。查普曼建议使用的药物是极快发生效用的巴比妥盐酸与化学致麻痹剂。后来查普曼又建议在此方法上使用钾—戊硫代巴比妥取代巴比妥盐酸,以三氯乙醛氢氧化合物取代化学致麻痹剂。然而,该草案设计的过于模糊不清,它没有详细说明使用哪一种具体的化学药物,并且该草案没有说明何时进行注射,也未说明在注射过程中何种药物可以获得并得以使用。因此,道森又找到了斯坦利·罗奇医生,让他设计一种比目前电刑更经济且更人道的注射刑行刑方式。罗奇提出了一种与上述类似的注射刑方案,这为日后的注射刑奠定了基础。罗奇建议使用两种药物:首先使用一种极快发生效用的巴比妥盐酸,随后使用一种能够持续致人麻痹的药物。[7]在查普曼的推荐下注射刑行刑的草案立法于1977年3月2日在俄克拉荷马州通过,且于1977年4月20在该州的上议院顺利通过。但是,在不长的时间里俄克拉荷马州在注射刑的药物上也经过了多次修改。1978年5月,该州的死刑执行程序具体规定如下:注射刑是一种连续性的静脉注射方式,足以致命的钠—戊硫代巴比妥与筒箭毒碱或者琥珀酰胆碱或者氯化钾共同被注入,该药物与化学麻痹剂相结合就成了一种极快发生反应的巴比妥盐酸。1981年,查普曼帮助死刑执行机构设计了另一种注射刑方案,即增加了第三种大家所知的“鸡尾酒”式的药物——氯化钾。2004年,俄克拉荷马州的修法部门则改为首先使用钠—戊硫代巴比妥与溴化物,然后使用氯化钾。[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