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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法学六十年:回顾与评析

  

  还有学者对金融危机之后完善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信用评级机构虽然发挥着弥补市场缺陷、强化金融产品信用的功能,但由于巨大的利益冲突,其所提供的预警和信用评估功效离期望值相去甚远,为此亟需通过引入过错推定及市场欺诈法理,强化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并将其一体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从而使投资者得以像分享阳光般地分享信息。[80]


  

  二、关于现行国际金融法律体制的缺陷及其改革


  

  有学者对金融危机所反映出的国际金融法的缺陷进行了分析,认为从金融危机的成因以及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救治金融危机的实践可以看出,现行国际金融法的发展已经严重滞后于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发展的实况,存在着种种缺陷与不足,表现在效力不足、缺乏明确而权威的国际金融监管者、缺乏针对金融危机的一整套彼此联系的法律应对机制、缺乏有效的国际金融政策与制度的协调机制、缺乏对资本跨国流动的有效监管以及,缺乏维系国际监管合作机制的惩戒制度;要克服这些缺陷,必须全面梳理现行国际金融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上整合资源、查漏补缺,并围绕当代金融危机的主要特征进行有关制度设计。[81]


  

  有学者指出,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的国际金融秩序存在内在缺陷,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金融危机并加剧了危机的全球性扩散;现行监管体制未能发挥防范危机的应有作用,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救助机制也存在问题;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危机必然对我国造成冲击,为此我国应加强金融监管,审慎放开资本管制,并拓展双边及区域合作机制。[82]


  

  有学者对此次金融危机(金融海啸)所包含的不同阶段和形式进行了分析,指出金融海啸包含了三重危机,即次级贷款危机、金融衍生品危机以及金融全球化危机,它们分别处于基础金融环节、金融衍生品市场以及国际金融市场;三种危机之间有联动效应, 但可以分别进行分析;相应地,它们对法律提出的挑战也各不相同,涉及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层面,覆盖金融监管(公法)与金融商法(私法)两类完全不同的法律领域;法律对金融海啸的回应也应当三条进路并行, 包括国际层面的新布雷顿森林体系建设、金融监管立法的改进, 以及目前尚为人忽略的金融商法/私法秩序的重构。[83]


  

  有学者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制度缺陷为切入点对现行国际货币体制进行了批判性研究,指出由于在意识形态、价值取向、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等方面的内在局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并未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深入而与时俱进地发展,反而问题重重;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和迅速蔓延表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华盛顿共识和新自由主义为核心、以金融自由化为导向的基本政策存在重大缺陷,改革势在必行;可能的改革方向和重点包括遵循更为开放和包容的指导原则,实行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真正一视同仁的监督机制,采取更加民主、利益更为平衡的份额和投票权制度,以及建立更为多元化的国际储备体系;中国在此过程中应秉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立场,既不盲目追求国际金融体系领导者的地位,又要在国际金融秩序的恢复和国际金融体系的重构过程中扮演更为积极的角色,发挥与其经济实力相称的更大影响力。[84]


  

  还有的学者从发展中国家的视角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投票权制度及其改革进行了研究,认为投票权的分配直接关涉到成员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发言权的大小,而现有投票权分配制度未能跟上不断变化的国际经济现实,亦未能给发展中国家参与决策提供有效的保障;推动国际金融组织改革,改革国际金融组织决策层产生机制,提高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组织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是有效地稳定国际货币金融秩序和应对国际金融风暴的必由之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晚近通过的份额和投票权改革方案虽然具有积极意义,但对于保障和扩大发展中国家在该组织中的发言权而言仍然远远不够,应当在基本投票权和份额计算公式等方面继续推动改革。[85]


【作者简介】
廖凡,男,(1977—),四川资中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科研外事处副处长。
【注释】参见李泽锐:《国际货币金融法概论》,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参见盛愉:《国际货币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前言第1页。关于"国际金融法"与"国际货币法"的关系,下文将专门述及。
《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的中文文本均见于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资料选萃》,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6-24页。
参见盛愉:《国际货币法的理论与实践》,载国际经济法研究会编:《国际经济法专题讲座》,1984年版,第170页。
参见李仁真:《论国际金融法的概念与体系》,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
参见李仁真、何焰:《国际金融法界说》,载《武汉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
参见隋伟:《国际金融法的现状与发展趋势》,载《南开学报》1997年第5期。
参见刘丰名:《国际金融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页。
参见李仁真:《国际金融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页;李仁真:《论国际金融法的概念与体系》。
参见盛愉:《国际货币法的理论与实践》,第173页。
参见董世忠主编:《国际金融法》,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绪言第1页。
见李泽锐:《国际货币金融法概论》,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年版,第1-3页。
参见王贵国:《国际金融与银行法》,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前言。
参见吴志攀:《国际金融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同上,前言。
参见沈达明、冯大同编:《国际资金融通的法律与实务》,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85年版。
在笔者所知的范围内,"国际金融法"这一概念在中国的兴起,始于英国学者菲利普·伍德的名著《国际金融法律与实务》的引入。关于伍德及其著作的影响,下文有进一步讨论。
Philip Wood, Law and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Finance, London: Sweet & Maxwell, 1980.
应该说,这些论断直至今天仍然适用。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改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呼声日益高涨,而核心内容其实依然是这些。
参见盛愉:《国际货币法概论》,第229-236页。
同上,第237-244页。
参见余元洲:《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法律体系》,《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2期。
参见张庆麟:《析外汇管制法的域外效力》,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12-125页。
参见杨松:《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性"法律问题分析》,载《国际经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52-370页。
参见刘丰名:《巴塞尔协议与国际金融法》,武汉测绘科技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28页。
参见刘丰名:《国际金融法》,第8页。
参见李仁真主编:《国际金融法》,第153页。
同上,第89页以下。
参见杨松:《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变革与中国货币金融法》,载余劲松主编:《中国涉外经济法律问题新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47-676页。      
参见赵秀文、韩立余:《1998年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法学家》1999年第1-2期。
参见张国元:《IMF援助计划之法律性质分析》,《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4期。
因这一时期的国际金融法著作较多,此处所列仅为基于笔者检索范围的不完全统计。
参见李仁真、何焰:《金融全球化与国际金融法的晚近发展》,载《武大国际法评论》第1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0-268页。
参见贺小勇:《金融全球化趋势下金融监管的法律问题》,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参见胡继红:《全球化视野下现有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局限及其克服》,《法学评论》2003年第3期。
参见李仁真、温树英:《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多边法律框架:WTO与金融服务贸易有关的协议评析》,《政法论坛》2001年第6期。
参见李国安:《全球金融服务自由化与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法商研究》2002年第4期。
参见韩龙:《金融服务贸易规制与监管研究 : 基于入世过渡期后银行业局势的探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参见李仁真、刘轶:《论欧盟金融服务法中的相互承认原则》,《法学论坛》2006年第4期;刘轶:《论欧盟金融服务法中的设立自由原则》,《欧洲研究》2008年第3期。
参见杨松:《国际法与国际货币新秩序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参见杨松:《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参见温树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改革的法律分析》,《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
参见伏军:《WTO汇率机制的困境及其解决思路》,《法学》2006年第7期。
参见伏军:《WTO外汇争端管辖权安排:模糊性及其现实理性》,《河北法学》2007年第5期。
参见韩龙:《一国汇率义务与IMF职能:国际货币法视角下的人民币汇率问题》,《现代法学》2006年第1期。
参见张庆麟:《论欧元的货币属性》,《法学评论》2003年第4期。
参见张庆麟:《欧元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参见郭洪俊:《国际银团贷款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参见朱怀念:《国际项目融资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参见徐冬根:《论项目融资架构中的权益平衡》,载《武大国际法评论》第2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35页。
参见李双元、周辉斌:《备用信用证法律特征之考察》,《法律科学》2001年第3期。
参见徐冬根、范锡琴:《融资浮动担保中的限制性条款研究》,《政法论坛》2005年第3期。
参见沈达明编著:《国际金融法上的次级债权》,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参见吴志攀:《证券间接持有跨境的法律问题》,《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
参见廖凡:《间接持有证券的权益性质与法律适用初探》,《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6期。
参见彭冰:《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参加洪艳蓉:《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参见楼建波、刘燕:《论信托型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法律逻辑》,《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
参见岳彩申:《跨国银行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参见周仲飞:《巴塞尔国际银行监管合作模式的缺陷及完善》,《法学评论》2003年第1期。
参见李仁真:《欧盟银行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参见罗国强:《跨国银行风险监管中的法律问题:评"法国兴业银行交易员违规交易案"》,《法学》2008年第3期。
参见郭雳:《美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参见齐绍洲;《欧盟证券市场一体化》,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参见王春阁:《内地公司香港上市及两地监管合作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参见廖凡:《香港证监会执法机制研究》,《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3期。
参见温树英:《欧盟保险市场一体化的法律问题》,《法学论坛》2004年第1期。
参见李仁真、黎四齐:《论金融业务综合化下的有效监管》,《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5期。
参见杨勇:《金融集团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参见廖凡:《竞争、冲突与协调:混业监管的模式选择》,《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参见廖凡:《论欧盟对金融集团的监管:以<金融集团指令>为中心》,载《国际法研究》第2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8-165页。
参见刘丰名:《国际金融法研究的切入点与数学方法》,《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参见徐冬根:《银行信用证审单标准的法哲学思考:精确性、模糊性还是原则性》,《现代法学》2004年第5期。
参见何焰:《国际金融法的社会功能析论》,《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参见孙天琦、孙晓东:《美国次贷危机:法律诱因、立法解危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法商研究》2009年第2期。
参见徐孟洲、周宇知:《美国次贷危机的金融法分析》,《江西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
参见侯思贤:《美国次贷危机的法律诱因探讨》,《深交所》2008年3月号。
参见罗国强:《论中国离岸金融风险监管法制的构建与完善:从次贷危机的风险失控谈起》,《学海》2009年第4期。
参见李喜莲、邢会强:《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法学杂志》2009年第5期。
参见罗培新:《后金融危机时代信用评级机构法律责任之完善》,《法学杂志》2009年第7期。
参见何焰:《从金融危机看国际金融法的缺陷》,《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参见张智勇:《国际金融危机与国际金融秩序的法律思考》,《新视野》2009年第3期。
参见楼建波:《金融海啸中的三重危机与法律应对》,《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
参见廖凡:《建立更加公平的国际货币体制: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改革为视角》,载《国际法研究》第3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1-92页。
参见余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投票权分配制度及其改革:发展中国家的视角》,《环球法律评论》200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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