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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法学六十年:回顾与评析

  

  有的学者则采取了较为模糊的处理方式,直接讨论国际金融法律制度中的相关内容,而不对国际货币法与国际金融法的关系作过多讨论。例如,王贵国教授所著的《国际金融与银行法》称,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的规则和实践为背景,研究探讨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问题,同时对国际金融中心及国际信贷的重要法律规范、惯例、实践等亦予以评析。[13]从内容安排上看,实际上是以国际货币法律制度为主体,兼及国际金融交易法律制度的一些内容。又如,吴志攀教授主编的《国际金融法》认为,从研究角度看,国际金融法中存在“公法”与“私法”两种体系,前者主要包括国家作为主体的国际资金流动的法律与国际公约或地区性公约,其中最重要的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公约;后者则是调整以金融机构和商业机构为主体的资金国际流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4]尽管从内容安排上看,该书仅讨论国际金融交易法律制度,而不涉及国际货币法律制度的内容,但这似乎只是表明编者的研究侧重点,并不表明其采用了“狭义说”。[15]沈达明和冯大同教授则干脆回避了这两个概念,以“国际资金融通的法律与实务”来为其合著命名。[16]


  

  在笔者看来,尽管“国际货币法”出现和引入中国先于“国际金融法”,[17]而国际货币法律制度也确实有其自成一体的特殊性,但以发展的眼光看,将二者作为泾渭分明的两个法律部门既不必要,也不合理。首先,国际货币制度中的很多内容,如汇率制度、外汇管制、货币主权等,实际上是进行国际金融交易和建立国际金融关系的基础,二者密不可分。其次,如果说在早期以“公”和“私”来划分国际货币法和国际金融法尚有其合理性,因为那时除国际货币制度外,其他国际金融法律关系中并无多少公法性或者说国家调控性的内容的话,那么此后国际银行监管法律规则、国际证券监管法律规则等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出现和发展,则使得“公法性”不再是国际货币法专属的性质。如果继续坚持国际货币法和国际金融法的两分法,并以“公”和“私”作为划分标准的话,那么已经出现的国际金融监管法、国际金融组织法等新兴分支,以及将来可能会进一步出现的其他新的分支,就将处于难以归类的尴尬处境。


  

  因此,笔者赞成广义说,即国际金融法是以包括国际货币关系在内的一切国际金融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国际货币法,也包括国际金融交易法(国际融资法),还包括国际金融监管法、国际金融组织法等其他法律制度。至于名称,以统称“国际金融法”为佳,基于习惯或突出国际货币法重要性的考虑而称为“国际货币金融法”也未尝不可,但两者所指向的应当是同一概念。用一个简单的公式来表达就是:


  

  国际金融法 = 国际货币金融法 > 国际货币法


  

  2.国际金融法的对象和体系


  

  国际金融法是以国际金融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于“国际金融关系”这一概念的理解,直接决定着不同研究者眼中的国际金融法学研究对象的区别。在“公”、“私”两分法的理念下,一些学者主要从公法角度对国际货币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关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等多边或区域性国际法律文件,以及国家之间、国家和国际金融组织之间及国际金融组织相互之间的关系和行为。上述盛愉书、王贵国书均是如此。另一些学者则主要从私法角度对国际金融交易或者说国际融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关注自然人和法人在跨国进行资金流通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规则和惯例。上述沈达明和冯大同书、吴志攀书均是如此。在这个方面不可不提的是英国学者菲利普·伍德(Philip Wood)。他的专著《国际金融法律与实务》[18]是世界范围内从私法角度研究国际金融法的奠基和经典之作,其方法、体例乃至风格深刻地影响了整整一代中国国际金融法学人。最明显的例子便是上述沈达明和冯大同书。其他著作中的国际融资法律制度的内容也几乎都能看到伍德的印迹。还有一些学者对两方面的法律制度均给予研究,如董世忠、刘丰名、李泽锐、李仁真等人的著作。


  

  国际金融法的体系是指国际金融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所应具有的基本结构形式和内容安排,亦即统摄国际金融法的总体框架,其实质是现行各类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的有机组合。如果说对国际金融法的概念和对象的认知反映了学者的基本立场,那么国际金融法的体系的构建则反映了学者更为具体的侧重和偏好。关于国际金融法的体系建构,学者们见仁见智,并无公认的模式。可以说,不同的模式安排反映了不同时期国际金融法的发展状况,也反映了学者对国际金融法内容和范围的不同看法。有的学者较为注重体系的严整和内部逻辑性,如李仁真书分为“国际货币制度”、“国际银行制度”、“国际借贷及其担保制度”、“国际证券制度”、“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制度”及“国际金融组织制度”等章,体系整齐有序;有的学者则更为注重实用性,以甄别和解决实践中的相关问题为构建体系的出发点,如吴志攀书分为“国际商业银行贷款规则”、“国际债券法律制度”、“国际股票法律制度”、“国际保险法律制度”、“国际金融交易中的担保”、“跨国融资中的税收问题”、“国际金融交易中的法律选择和适用”、“国际金融交易中的法律选择”及“外汇管理与外汇市场”等章。有的学者集中于国际货币法律制度和国际融资法律制度,如董世忠书分为“国际货币法律制度”、“国际货币兑换中的法律问题”、“国际证券发行与流通的法律问题”、“国际借贷协议”、“国际商业银行贷款中的法律问题”、“国际项目贷款中的法律问题”、“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中的法律问题”、“国际贷款的管制”、“国际融资担保”及“国际票据的法律问题”等章;有的学者则将体系覆盖货币、投资和贸易领域,如刘丰名书分为“国际投资金融法”、“国际贸易金融法”和“国际货币金融法”三篇,内容较为广泛。


  

  在笔者看来,国际金融法的内涵可以从两个方面或者说两个研究角度加以审视,即交易的角度和管理的角度。从交易的角度看,国际金融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围绕国际金融交易合约所产生的法律关系。诸如国际商业贷款、国际债券融资、国际股票融资、国际衍生产品交易等金融交易合约的订立、履行和强制执行过程中涉及到的一系列法律问题,都需要相应的法律规则加以解决,这些法律规则构成交易方面的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法的这一部分可以称之为国际金融交易法,本质上属于私法范畴,在其中扮演主要角色的是跨国公司和国际商业银行、国际证券公司等国际金融中介机构。从管理的角度看,国际金融法调整主权国家对跨国金融活动进行规制和监管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以及主权国家之间、主权国家同国际金融组织之间直至国际金融组织相互之间因国际金融交往和协作而产生的法律关系。诸如一国的汇率制度和外汇管制、国家对跨国银行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监管、国家间在双边或多边金融条约下相互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国际金融机构的组织和运作规则等,都构成国家金融法的另一个维度,即管理方面的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法的这一部分可以称之为国际金融管理法,本质上属于公法范畴,在其中扮演主要角色的是主权国家和国际金融组织。简言之,国际金融法是一个“公”“私”兼顾、“纵”“横”统一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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