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它在某些情况下也不利于被害人的人权保护。前面说到,无限防卫制度漠视了被告人的人权,或许有人会说:被害人才是犯罪行为的真正受害者,为什么一提及人权问题,就得重视被告人的人权保护,而不去多关注一下被害人的人权呢?从刑法的公正和人道角度讲,被害人的人权比被告人更应得到保护,或者说,当两者权益保护发生冲突时,只能舍后者而取前者。笔者基本赞成这种看法,认为被害人的人权保护确实应优先于被告人,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刑法规定无限防卫权是否在所有情况下都一定有利于被害人的人权保护呢?我看未必。固然,大多数情况下,无限防卫权是有利于被害人的人权保护的,但在特定情况下,盲目地适用无限防卫却会发生两败俱伤、不利于被害人人权保护的情况。这方面的例子在劫持航空器犯罪中最为常见,劫机者实施劫机行为时,往往随身携带武器、炸药,此时防卫者也明知劫机者正在实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劫机行为应属于新刑法第20条第3款中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侵害”),但有时只能理智地与犯罪分子周旋,暂时满足其非法要求,在飞机降落后再将其擒获或要求他国移渡,从而确保机上所有人员的生命安全。相反,如果此时我们不是冷静处理,而是一味适用无限防卫,将犯罪分子逼上绝路,那么,就可能会发生机毁人亡的悲剧,这无异于将机上所有人员的生命置之度外,或者说,以机上所有人员的生命为代价去冒险,这显然不能算是对被害人的人权保护,其他如绑架人质等案件中也是如此。
这方面,国外或其他地区的刑法规定值得我们借鉴。如在美国,有少数州和《模范刑法典》主张采用“撤退原则”。所谓撤退原则,是指要自卫者在使用致命的武力以前应尽可能撤退,其理由是:当一个人可以用逃跑的方式来避免自己被伤害时,就没有必要使用致命的武力。我国香港地区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条件如下:(一)公民在受到不法侵犯时,首先要尽可能向警察报案,请求警察保护;(二)当不法侵犯发生时,公民要尽量采取“撤退原则”,避开对方的侵犯;(三)即使在无可避免的情况下,采取的防卫措施也必须是合理的,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