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必联说。必联说主张在对犯罪人的定罪、归责、量刑上,犯罪行为与犯罪人格之间存在决定与被决定的必然联系,抽象的犯罪人格决定具体的犯罪行为,具体的犯罪行为表现一定的抽象的犯罪人格,否定存在剥离犯罪人格的犯罪行为。必联说与新派的行为人刑法关系密切。犯罪人格是新派坚守的理念,其在新派同旧派的交锋论战中趋于清晰,这是犯罪人格发展的初级阶段。以时空为线索结合行为人刑法思想的传承,犯罪人格大体有两条演进路线:一是,在意大利、比利时和法国,最先由意大利的龙勃罗梭提出“人身危险性”概念,经其学生菲利批判的继承和发展,创建了作为社会责任论基础的“反社会人格”。这一思想被比利时的普林斯(Prins)系统化,后来为意大利的格拉马蒂卡(F. Gramatica)所接纳并发扬光大,但因过激地主张人权保障及彻底否定刑法而备受批判,[27]其后法国的马克·安塞尔(Mark Ancel)以折衷的论调对格拉马蒂卡的社会防卫思想进行改进,形成所谓的“新社会防卫论”,重视人格调查及其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二是,在德国和日本,首先由李斯特倡导“性格责任论”,其学生泰莎及考尔曼等发展的“犯罪征表说”将犯罪人格理论推向深入,但都未放弃行为的基础作用。这些思想经师从李斯特的牧野英一吸纳后传至日本,揭开了犯罪人格理论在日本发展的篇章。因李斯特等人不曾忽视行为的基础作用,这为犯罪人格在新旧两派理论中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空间,从而带上了折衷主义色彩。必联说虽未忽视犯罪行为的作用,但否认犯罪行为对犯罪人格的独立性,就会堕入行为人刑法先天性缺陷的深渊,从而无法得到犯罪心理学相关理论的印证,更得不到实证科学的有力支持,随着新派的式微,必联说在当下的支持者甚寡,但必联说并非已无追随者。如凯隆·惠更斯就是必联说的扞卫者,他主张刑事责任的目标是德行的缺乏,即刑事责任的最终目标是个人的人格而非行为,即使没有违反法律义务,只要行为人表现出了一定人格,追究刑事责任也是恰当的。[28]
与新派渊源颇深的必联说,必因行为人刑法的弊端而陷入难以摆脱的窘困境地。行为人刑法将行为人纳入刑法规制的视域,可谓其功至伟,且它在特别预防、对犯罪人非理性因素剖析等方面贡献卓越,但行为人刑法的弊端同样显着。前苏联刑法学者A. H.特拉伊宁曾精辟的指出:“人类学者们把犯罪人看成是任何时间和任何条件下都注定要犯罪的某种生物学上的个体。在这种理解下,犯罪行为就丧失了它的决定性的意义,就不再是犯罪的‘核心’了。犯罪行为便只有次要的意义,即证明人生来有犯罪天性的外部征候的意义。因此,人类学者们容许对没有实施具体犯罪的人适用刑事制裁。”[29]这一缺陷导致行为人刑法蕴含着侵犯人权的巨大危险,因为在未确立人身危险性或反社会人格的具体测量标准下,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必然陷入定罪量刑上的主观臆断,甚至刑及无辜,这已有惨痛的教训。“自十九世纪末期以来所盛行之社会防卫思想,立意未始不善,所惜者为固守本位主义,甚易流于极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竟为独裁主义国家所凭借,用以破坏罪刑法定原则,摧残人权,无所不至。”[30]同时,行为人刑法依然未有效解决刑法膨胀的难题,相反,它助推了犯罪圈的进一步扩大,与刑罚的历史即刑罚的不断废止(耶林语)的着名论断背道而驰。行为人刑法的诸多弊端在必联说上的延续,使得必联说对犯罪行为的作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即只有犯罪行为反映出犯罪人格时,行为人才对行为承担责任,而以科学实证为基础的现实情况,并不排斥犯罪行为有时仅仅是犯罪人格的构成要素。对此,杰里米·霍德主张:“不应把行为人的固定人格看作是刑事责任的首要目标,不应认为犯罪行为只是行为人要刑事负责的其他事物—行为人的犯罪人格—的证据。”[31]因此,必联说取消犯罪行为独立于犯罪人格的属性,在矫正不联说的缺陷时走向了另一个极端。纵观当下各国刑法实践,即使在行为人刑法理念浓厚的国家,也没有放弃犯罪行为的独立地位而单纯地主张在定罪、归责、量刑中以犯罪人格为标准,故在犯罪人格的精确测量标准、技术等得到普遍的认可、推广之前,必联说基本会被各国刑法实践否定。日本人格刑法理论的领军人物大塚仁在谈及此类问题时,也不得不承认:“的确,对人格形成的具体的意义和程度进行数学的精密称量,至少在现时点是不可能的。”[32]可以说,必联说的最大功绩在于对不联说的批判及由此推动犯罪行为与犯罪人格关系向折衷的方向迈进,这就是所谓的或联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