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世纪以来,以自由、平等、博爱理念为核心,以呼唤人性解放为口号的启蒙思想运动在欧洲大陆兴起,敲响了没收财产作为刑罚手段的丧钟。财产权利作为“天赋人权”的一部分,首次成为与自由、平等、安全等价值共同受到关注的人权内容。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里亚首次对没收财产刑的合理性提出质疑。他抨击道:“某些人认为:没收财产是对复仇能力和私人势力的约束。但是,他们没有考虑到,尽管这些刑罚带来好处,但它们并不总是正义的,因为,被称为正义的刑罚应该是必要的刑罚。”{8}53贝卡里亚将正义之剑的锋芒直指没收财产刑,尽管他的正义观染上了浓厚的功利主义色彩,但他对这一刑种的强烈批判却在欧洲引起了不小震动。法国大革命后,受古典学派影响的法国1791年刑法典全面废止了没收财产刑。随着近代西方宪政运动的持续开展和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没收财产刑的合宪性问题逐渐引起立法者的注意。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没收财产刑与宪法中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与罪责自负、不株连无辜的基本人权理念相违背。基于此,许多国家在刑法修订过程中相继废除了这一刑种,如奥地利、意大利等国从18世纪后半期起在刑法改革中先后废止了没收财产刑,英国也于19世纪下半叶全面废除了此刑,而美国的绝大多数州从建国起就没有在刑法典中规定过一般没收,至今在美国存在的刑事没收也只是特别没收。随着17世纪起资本主义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扩张,西方列强在推行殖民统治的同时也把先进的文化观念和法律制度推广到了全世界。许多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先后在宗主国的影响下在刑法修订过程中废止了一般没收,并建立起特别没收制度。时至今日,在刑法典中保留没收财产刑的国家已非常少。
中外刑法史显示,没收财产刑发源于奴隶制社会,兴盛于封建制社会,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开始走向衰落,到19世纪末已为大多数国家所废除。从没收财产刑的历史发展轨迹中我们可以看出,凡是倾向自由主义、权利本位的社会,个人财产权必定受到尊重,没收财产刑便没有存在的社会基础;凡是奉行国家主义、义务本位的社会,个人财产权与国家公权力相比便是微不足道的,没收财产刑必然盛行。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已将没收财产从刑罚体系中驱逐出去,并在社会防卫思潮的影响下,先后在刑法中设置具有保安处分性质的特别没收,反映了刑法理念的进步潮流。
二、没收财产刑的现实分析
(一)没收财产刑对基本人权的侵犯。
人权就是作为人应当享有的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并且, “只有那些所有人都能真正完全同样地享受到的权利,才能称为‘人权’( human right) ,而‘个人权’(personal right)则包含着个人间的差别”。{9}在人类启蒙运动中,启蒙思想家们认为,生命、自由和财产,都是人生来不可剥夺的天赋权利,任何人、任何公共机构都不能否定这些上帝赐予的自然权利。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顿曾说过,“财产、生命和自由,这是每个英国人所固有的绝对权利”。{10}卢梭在论述社会契约状态下集体(国家)和个人的财产关系时指出:“集体在接受个人财富时远不是剥夺个人的财富,而只是保证他们自己对财富的合法享有。”{11}洛克则更为坚决地捍卫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他指出:“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12}77-80如果说洛克只是从政治上宣布私有财产权的神圣性,那么孟德斯鸠则是从法律的精神上昭示私有财产的不可剥夺原则,他明确地提出:公共利益决不能用法律或法规去剥夺个人财产,或者哪怕削减其最微小的部分。{13}这一论述包含的必然结论是:对任何人,哪怕是犯罪的人,法律都无权制定侵犯其私有财产的处罚措施。自近代以来,绝大多数国家都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载入宪法,从而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否定了没收财产刑的合宪性。美国联邦宪法早在二百多年前就规定:“国会有宣告惩治叛国罪之权,但剥夺叛国罪犯的公权时,除被剥夺公权终身外,不得涉及剥夺继承权,或不得没收其财产。”一位美国学者评价说:“财产权被认为是确立个人自治范围的法定尺度,维护财产权是社会契约的首要目标。”{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