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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量刑原则的变迁与进路

  
  2、沿袭罪刑相适应原则。无论是刑法总则中的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节,还是分则中的刑罚档的设置与犯罪数额对应不同的刑罚,都是使罪与刑实现均衡的努力。但无论是康德的等量报应原则,还是贝卡利亚的罪刑均衡,都无法克服报应刑法论的深层次缺陷,因为惩罚已然之罪,并不能当然地起到矫治犯罪人、抵制再犯的作用。同时,由于注释刑法学的法条粗疏和释力局限,要真正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必须进行细化和定量,但目前尚缺乏改革量刑制度的条件。

  
  3、侧重量刑经济性原则。

  
  刑罚是最有效的惩罚犯罪的手段,但同时刑罚的适用也要保持必要性、有限性的原则。刑罚的任意扩张只能削弱刑罚的效果,使国家被动地投入更大的司法资源,因此学者与实务界开始关注量刑的经济性原则,讲求刑罚适用的效益与效果,一方面包括尽量少用刑罚,尽可能地使用刑罚替代措施,尽可能使用从轻、减轻处罚、免予处罚以及缓刑制度;另一方面,尽量使用轻刑,把握犯罪性质与行为、方法、手段,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与年龄等,适度确定刑罚的轻重。

  
  (五)新量刑原则的改革尝试

  
  量刑的目的是改造犯罪人,预防犯罪,因此法院的量刑裁决不仅要以犯罪事实为根据,还应建立在其他与定罪无关的量刑信息和量刑情节基础上,但是目前的司法审判过程中,控辩审几方均围绕犯罪事实与情节进行评价,而缺乏对犯罪人量刑信息的关注与研究,导致量刑成为附属的司法裁量权,不能充分发挥量刑的规范与矫正作用。目前随着审判方式的不断规范化,在实现定罪科学的基础上,量刑的正义与程序也逐步走入公众关注的视野中。例如,“许霆案”,“悍马撞人案”,职务犯罪量刑失衡现象等都成为热议话题,量刑也亟待构建科学的体系。

  
  1、量刑建议权的分配。量刑权一直是司法独立所强调的重要内容,法官享有独立的定罪和量刑权,但由于目前的司法审判偏重于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法官所能了解到的仅限于与犯罪事实相关的量刑情节、定罪情节,而对犯罪事实无关的量刑信息却缺乏知晓渠道,这势必影响刑罚的准确裁量,甚至造成罪刑失衡。一些学者提出,让检察官享有量刑的建议权[ix],在实现控诉职能的同时,作出相对明确的量刑建议,使法院充分掌握量刑的要素,实现准确量刑。

  
  2、量刑的独立性原则。近年来,全国法院在高达99%以上的刑事案件中都做出了有罪判决,可见,中国刑事审判的核心问题是量刑[x]。然而法官的量刑依据与定罪依据存在明显的差异,经过法庭调查确认有罪后,在缺乏诉权制约的情况下,量刑裁决存在着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可能,只有将量刑与定罪的程序分离开,使被害人参与到有罪后的刑罚裁量决策过程,才能充分保证罪与刑的充分均衡,实现实质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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