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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民事诉讼制度之比较研究

被诉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执行DSB的建议和裁决,则被诉方应起诉方请求,必须在合理期限届满前与起诉方就补偿所涉及的部门或协定进行谈判,且补偿是性质的、一种临时安排。在特定情况下,胜诉方还可以要求DSB授权中止对被诉方承担的关税减让或其他义务。详见DSU第22条。
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争端解决的各个环节均规定了严格、明确的时间。有利争端及时解决。
DSU中对发展中国家规定了一些优惠,但这些条款多数是出于道义性,但由于这类规定缺乏相关的具体内容,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见DSU第21条第2款。
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第30—37页,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民事诉讼法》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民事诉讼法》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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