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伊恩.布朗利著,曾令良等译:《国际公法原理》第672页,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特殊情况下,条约偶尔也会为第三方创设权利或义务,可以说这建立了客观制度,产生了普遍有效(对一切)的权利和义务。”详细内容请参见【英】蒂莫西.希利尔著,曲波译:《国际公法原理》第56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即使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如何案件是在中国法院进行审判的,一样还是要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只不过,可能由于但是人的协议选择适用国际公约的实体规定或是国际私法中的准据法而已。
DSU第3条第7款第3句:“争端各方均可接受且与适用协定相一致的解决办法无疑是首选办法。”
【德】施托尔等著,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译:《世界贸易制度和世界贸易法》第165页,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DSU第4条。
DSU第3条第7款第2句:“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在于保证使争端得到积极解决。”
《
民事诉讼法》第
二条。
参见罗知颂主编:《WTO概论》第100—105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磋商是WTO解决争端的主要方法,WTO鼓励争议各方尽量采取友好磋商的办法来解决彼此的争端。DSU还规定,每个成员保证对另一成员提出的有关问题给予考虑,并就此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见DSU第4条。
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无论是斡旋、调停还是调解,都必须在争端各方的同意下才能进行。斡旋、调停和调解可以在任何时候进行,也可以在任何时候终止,即使是在专家小组程序进行的过程中,斡旋、调停和调解程序仍然可以进行。WTO总干事可以依其职权进行斡旋、调停与调解。见DSU第5条。
即是“在决策时,除非DSB成员全体一致不同意,否则决策事项都应通过。”这一机制运用于专家组的成立、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的通过以及授权报复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中。这是在认识到GATT的“肯定式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的弊端后修改而来的,“否定式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强化了对争端的管辖权,排除了当事人单方面阻挠专家组设立报告通过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