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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民事诉讼制度之比较研究

  1、DSU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
  本文在引言部分已做了对他们各自含义进行了解释,在这里就不再重复了。有一点要进一步说明的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外延要比DSU要广泛得多,DSU只是一个基本的法律文件、条约,而WTO争端解决机制是由一系列法律文件组成的规范体制,它还包括具体的原、机构、程序等等。除DSU外,《关于实施与审议DSU的决定》、《关于<服务贸易总协定>某些争端解决程序的决定》、《关于按照<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或<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五部分争端处理的宣言》等文件以及WTO各项子协议及配套或附属协议中有关争端解决的条款也是该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3] 但,WTO争端解决机制决不是这些法律文件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独立解决WTO成员国贸易往来中发生的争端的运作体制,而这些相关的法律文件是它的具体表现形式,其中尤以DSU核心。
  2、“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制度”三者的关系
  要了解三者的关系,我们应当首先了解什么是诉讼。诉讼一词,通常的理解,是指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解决纠纷的活动。民事诉讼法,就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调整法院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国家制定的,司法机关解决民事争议的操作规程。由于民事诉讼法本身是程序法,所以有人把“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法”这两个概念混用,其实民事诉讼程序是个抽象的概念,它的含义要比民事诉讼法丰富,民事诉讼法只是民事诉讼程序一种具体表现形式。而,民事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故人们常将民事诉讼制度叫做民事诉讼程序或者统称为民事诉讼程序制度。其实,民事诉讼制度的内容比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容丰富,它除包括民事诉讼程序外,还包括民事诉讼的原则,民事诉讼主体、民事诉讼对象、民事诉讼模式以及保障民事诉讼正常运行的其他规范。[4]总的来说,三者的外延是由小到大的关系。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与民事诉讼制度的相同点
  1、两者都有解决纠纷和保障权利的目的
  DSU是WTO的成员国为了解决日益频繁的贸易往来中产生的纠纷而妥协的产物,所以它首要的目的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个别成员的争端。其次,根据DSU第3条第3款[5],我们可以知道WTO争端解决机制还有实现成员相互间权利和义务,以维护法律秩序和WTO自身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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