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民事诉讼制度之比较研究
周启光
【摘要】作为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改良者WTO争端解决机制具有了明显的司法特征。本文把该机制与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对比,以此求得他们的差异的根源。
【关键词】WTO争端解决机制 DSU 民事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法 比较
【全文】
引言
DSU全称为“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是整个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文件,也是迄今为止最完备的一部关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条约。DSU共有27个条款和4个附件,是在GATT第22条、第23条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鉴于GATT争端解决机制暴露的种种弊端,世界各国在乌拉圭回合见过了多阶段艰难的谈判,终于在谈判后期达成了该条约。它的主要内容包括:争端解决的范围、实施和管理、争端解决的原则精神以及关于争端解决的程序规定等。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套以GATT第22条、第23条为核心,由一系列相关法律文件组成的规范体制。WTO争端解决机制与GATT争端解决机制相比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2]:(一)设立了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二)确立了对争端的强制管辖权;(三)增加了上诉程序;(四)规定了争端解决各个阶段的时限;(五)加强了对裁决的执行力度。由以上特点,我们可以看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特征更为明显了。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是与刑事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相并列的三大程序制度之一,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是以《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为核心的,由一系列相关法律文件组成的规范体制。(如下如无特别说明,所提及的“民事诉讼制度”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制度”)前者作为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后者作为国内民事诉讼争议的一种机制,两者间有什么样的联系与区别呢?他们存在什么相同点吗?他们又何以产生如此巨大的差异呢?这些都是我们下面要讨论的问题。
一、几个概念的辨析
通常,我们在谈及本论题时,都会不约而同地提到以下几个核心概念:WTO争端解决机制,DSU,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制度。可能,我们平常讨论问题时都会把这几个概念指称。有人说,“DSU”或“DSU机制”就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简称,或是“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制度”三者是一回事,可以互相替换。在笔者看来,这种提法是很不负责的,其实他们之间有着巨大的差别。由于“WTO争端解决机制”和“民事诉讼制度”两个概念的内涵直接决定了其具体内容,所以如果我们在此混淆了他们之间的关系,对这两个制度的比较就会陷入上述五个互相区别的概念的纠缠中,得出的结论也就成了“四不像”。因此理清这些概念是本文进行论述的基础,为此,笔者觉得非常有必要首先对他们之间的关系进行一下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