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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人原则司法问题

  3.大陆公民在港澳犯罪接受审判后的法律效果。我国基于国家主权原则在刑事法律中明确规定我国司法机关不受外国法院判决的约束,但港澳与内地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度的一部分,是统一主权下的两个不同法律区域。香港、澳门法律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大陆公民在港澳犯罪后接受审判,返回内地,大陆就不应再依照大陆刑法进行起诉和审判。大陆应承认香港、澳门法院的判决,这正是国家主权统一的表现。
  (三)大陆公民在台湾地区犯罪的司法问题
  根据犯罪侵害对象的不同,大陆公民在台湾地区的犯罪可以分为在台湾实施的对台湾的犯罪与在台湾实施的对大陆的犯罪。无论哪一种犯罪,台湾根据属地原则对行为人的犯罪有刑事管辖权,而大陆根据属人原则对行为人的犯罪也具有刑事管辖权。我们认为,对大陆公民在台湾地区的犯罪案件处理要在以下三个原则基础上进行,即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原则、坚持平等对待原则和保障两岸人民正常交往原则。根据这三个原则,对大陆公民在台湾地区犯罪案件的处理,首先要承认台湾对大陆公民在台湾犯罪的管辖优先权,这是由属地原则优于属人原则决定的。其次,要在两岸间建立案犯移送制度,以保证大陆可以行使管辖权。特别是对那些在台湾犯罪接受审判后的法律后果,对返回大陆的犯罪分子,若他们在台湾接受审判后,不再审判。这是承认台湾是祖国的一个组成部分的体现。
  二、港澳人在区外犯罪的司法问题
  (一)港澳人在大陆犯罪的司法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大陆对在大陆的港澳人犯罪有刑事管辖权。虽然港澳依据属人原则对这些人犯罪也有刑事管辖权,但根据属地原则优先,大陆对港澳人在大陆的犯罪有管辖权。
  其次,对港澳人来大陆犯罪的刑事司法适用根据大陆刑法进行。在定罪上,对港澳刑法规定为犯罪,而大陆刑法未规定犯罪的,不为罪;对港澳刑法未规定犯罪,而大陆刑法规定为犯罪的,应依法认定犯罪;对港澳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均规定为犯罪,依大陆刑法定罪。在量刑上,应依照我国刑法量刑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对在大陆犯罪的港澳人量刑要体现国家对特别行政区的政策,对极少数情节严重、危害极大的犯罪分子,尤其是重大集团犯罪的首犯、主犯,应当依法予以严惩。对罪行不是特别严重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要适当考虑判决对港澳民众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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