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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规范合法性审查的法学方法

②通说认为法的构成要素除了规则、原则,还包括概念。由于概念不具备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不能直接规定具体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从而难以成为审查的前提和依据,故不宜将其与规则、原则相提并论。
③例如《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就设立了一条规则: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法设定之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该规则在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中有着重要作用。
④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也有列举,如“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范围”。
⑤合规则审查阶段所使用的法律方法是最基本、最常用的方法。这些方法也可以适用于合原则的审查、合体系的审查。为了突出后续阶段所采用的特殊方法,下文将不再逐列赘述它们。
⑥根据法调整范围与事项的大小多少,位阶越高的法规范总体上原则性也越强,可直接适用性也就越弱。这里所指的法原则是普通法原则、是有直接的法规则支持的法原则。根本法规范则欠缺直接规则的支持。实现、支持根本法规范的可以是单个法、也可以是复数单个法中的众多原则、规则。这是在审查、裁判中难以适用她们的原因之一。为了让宪法规范驾临行政规范的合法性审查,可以把她们看作根本法原则,并采用法原则的适用方法发挥其效力。
【参考文献】[1][德]魏德士.法理学[M].丁晓春,吴越,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65-69. 
  [2][德]卡尔?拉伦兹.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144. 
  [3]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70. 
  [4]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213. 
  [5]郑永流.法律判断大小前提的建构及其方法[J].法学研究,2006(4). 
  [6]杨仁寿.法学方法论[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27. 
  [7]舒国滢.法律原则适用的困境——方法论视角的四个追问[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 
  [8]舒国滢.法律原则适用中的难题何在[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6). 
  [9]陈林林.裁判的进路与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45. 
  [10][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M].信春鹰、吴玉章,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41. 
  [11]林来梵,张卓明.论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从规范性法学方法论角度的一个分析[J].中国法学,2006(2). 
  [12]Robert Alexy.A Theory of Constitutional rights[M].translated by Julian Rivers,.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50-54. 
  [13]方世荣.论维护行政法制统一与行政诉讼制度创新[J].中国法学,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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