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的人治与亚里士多德法治之争,其重要性并不在于谁对谁错,也并不在于 哪个好哪个不好,而在于提出了基于人性本身不可克服的矛盾性。智慧可以造就伟业 ,但它同样会导致衰败。一人之治有灵活性,但灵活又可能导致暴虐。我们说,君主 制实行法治,僭主制按主观任性来统治,但是,政治的权力掌握在他一个人手上,我 们无法知道也无法左右他该去实行法治还是实行人治。在这个意义上,早期社会的人 治和法治争论,实际上是一种没有肯定性结论的判断,它既可以是“是”也可以是“ 非”,既可以是“善”也可以是“恶”。这不同于17-18世纪资产阶级学者“法治” 与“专制”的区分,因为古希腊的“人治”和“法治”既可以通过法律来实现,也可 以通过一个人来实现。正如同洛克所言,只要权力不是用于管理人民和保护他们的财 产,而用于其他的目的,“那么不论运用权力的人是一个人还是许多人,就立即成为 暴政”。 因此雅典也有三十个暴君,罗马也有十大执政。柏拉图的人治并不对等于 洛克的“暴政”,而亚里士多德的法治也不等同于洛克的“法治”。这也正是我们经 常说的,古希腊的人治与法治之争是早期社会“统治术”的争论,而西方近代专制与 法治之争是现代“社会结构”的争论。如果要比较的话,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争倒 是与中国先秦儒法两家人治与法治争论有着相似之处。“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儒 家思想与“人主失守则危,君臣释法任私必乱”的法家思想,是中国历史上人治和法 治的第一次较量。秦始皇依法家学说一统天下,汉武帝依儒学造就了汉文明,秦与汉 一起开创了中国古代封建专制的时代。儒法融合再加上道与释,“人治”和“法治” 实际上成了中国封建专制社会的正统法律思想和君王南面之术。我们不能够得出价值 上评判上的对错,我们不能够说儒之“德”、“仁”和“礼”不好,也不能够说法之 “刑”、“术”和“势”不好,一个传统的崇拜者会说他们都好,一个反传统者会说 他们都不好。
也许,对于医生看病用教科书还是用经验的比喻,我们不能够判断,我们只能够 描述,这里,韦伯统治类型分类的理论是有参考价值的。依据个人的权威、个人的魅 力或者理性的规则的合法性基础,就存在着三种不同的理想统治类型:传统型统治、 个人魅力型统治和理法型统治。 传统型统治与个人魅力型统治都是建立在以个人权 威的信仰与服从的基础之上,换言之,都建立在人治的基础之上。二者之间存在着许 多差别,前者服从的是传统和习俗,后者服从的是特殊的秉赋与神性。在传统型统治 下,统治不是凭借法律,而是传统习惯,政治的统治并不遵循一定的章程。随着官僚 政治的出现,传统型统治发展到其高级阶段,并逐步走向世袭制度。在这一过程中, 法治并没有得到发展,所得到发展的只不过是更高形式的专制。 个人魅力型统治基 于人格特征,他们被认为是具有超凡的力量与品质。个人魅力型人物及其追随者相信 他们具有天赋的神圣权力,能同宇宙中最主要、最强大、最权威及最神秘的力量保持 联系。在韦伯那里,先知、救世主、英雄、领袖都属于这类,佛陀、耶稣、穆罕默德 、梭伦、亚历山大、恺撒、拿破仑是其典型的代表。当社会发生危机,处在失范状态 时,这些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就有了大显身手的机会。现代西方法治社会在韦伯那里则 是理法型统治的典型。法律以理性为价值取向,法律得到普遍的遵从,法律是抽象的 和非个人的,政治统治以法律为准绳,人们只服从那些非个人的制度。 形式理性法 在促进资本主义发展的同时,个人的情感也被完全忽视,世界变得呆滞和单调 。如 果我们假定韦伯的分析有其独到之处,如果以此反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之争,那么 我们可以发现柏拉图之“人治”与亚里士多德反对之“人治”并不在一个层面上,柏 拉图的人治实际上是“个人魅力型统治”,他理想的哲学王是集“智慧”和“权力” 为一身的天才,而亚里士多德反对的是“传统型统治”,他否定的人治是政治权力掌 握在一人手里的君主或者僭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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