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到了他的《政治家》篇,他的这个理想也没有消失,只是因为年岁渐长和政 治生活的失败,加上他对政治的不减热情,他的思想开始从理想转到了现实。在《政 治家》里,他区分了智者和政治家,有了著名的“实用技艺”和“纯粹智力的技艺” 区分 。他以为,政治家也好,工匠也好,他们都是从事技艺的人,不同的是政治家 是从事智力技艺的人,“政治家不象饲养一头牛的牛倌或照料一匹马的马夫,……他 更相似于照看牛群或马群的人”。 政治家就象是一个编织工,他的工作就是对他的 臣民进行管理,把国家编织成一个理想的社会。按照他的设计,勇敢的、刚毅品质的 人们是这张编织产品的经线,节制的、温顺品质的人们是纬线 ,把相对品质的人结 合起来编织在一起,“一切织物中最壮丽和最美好的织物就完美完成了” ,一个幸 福之国就产生了。
在人治和法治的问题上,他仍然相信智慧的统治是最好的统治形式。他说,“法 律的制定属于王权的专门技艺,但是最好的状况不是法律当权,而是一个明智而赋有 国王本性的人作为统治者。” 究其原因,首先,法律永远是适用于所有的时间和所 有地点的规则,而每个人的情况则是千差万别的;其次,制定法永远是具有固定不变 性,而人类生活总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因此,“既然法律不能达到最理想的公正, 那么,到底为什么还一定要制定法律呢?” 在这里,柏拉图提出了小标题中医生看 病的比喻,医生是按照教科书看病呢?还是按照他的经验看病呢?如果他是一个法治 论者,他就必定按照原药方给病人吃药,因为他遵循既定的规则;如果他是一个人治 论者,他就改用他方,因为他按照具体的情况作出具体的安排。比较而言,后者还是 比前者好,因为一个合格的医生不是依照医学教科书给病人看病,而是按照他的经验 给病人治病。柏拉图说,一个法律的制定者“为民众制定了关于公正与不公正、光荣 与耻辱、有益与有害的成文或不成文法律,却又不被允许发布与这些法律相歧离的其 他法律” ,那就太荒谬了。
只是他不再一味地鼓吹哲学王,不再一味地讽刺挖苦法律。在他看来,君主政体 与僭君政体的区分,贵族政体或者寡头政体的分别,在于他们之间是否“有法律统治 与无法律统治” 。有法律的君主制是最好的统治形式,无法律的僭主制是最坏的统 治形式;富人模仿法律而统治,是贵族制,当他们无视法律的时候,就是寡头制。 智慧的统治优于法律的统治,但是比较起无智慧的统治来说,制定法或者成文规则又 是“次好的办法”。
按照这个思路,于是就有了柏拉图晚年的《法律篇》,对于人的统治和法律的统 治有了细微的差距,理想的智慧的统治外化为智慧的法律的统治,也正是在这个基础 上,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另外的一种理论,这就是“法治优于一人之治”。亚里士多德 对柏拉图人治的批评也是成为西方历史上早期的人治与法治之争。他认为人治论者的 理由在紧要关头人的灵活性优于法的稳定性,如同埃及的医师一般依成法处方,但如 果到第四日仍不见疗效,他就可以改变药剂。但是,一个人的智慧终归难以抵挡众人 的智慧,许多人出资举办的宴会可以胜过一人独办的酒席,大泽水多则不朽,小池水 少则易朽,多数群众比少数人不易腐败,“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医师自身患 病时常请别的医师为其诊断,体育教师自己锻炼时也常求教于别的体育教师,目的是 防止自己受到情绪的影响,对自己的疾病作出错误判断,所以请助中立无偏私的名家 。亚里士多德的结论是,法律的统治是神祗和理智的统治,一个人的统治是在政治中 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常人不能完全消除兽欲,贤良也难免热忱,这就会在执政时引起 偏向,而“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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