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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柏拉图关于法律的三个比喻

  “法律与正义”是西方法学的主体问题之一,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对正义的批 判和重建,应该说是早期古典文献关于正义观点的总结。虽然古希腊对正义的探讨, 多少带有伦理学的味道,但到了古罗马,法律与正义通过查士丁尼法典统一了起来, 法学被定义为关于正义和不正义的科学 ,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正义在法律中的地位 。从此以后,法律和正义便成了一对孪生兄弟,充斥于自然法学的理论说教,成为西 方法学永恒的课题之一。 
  如果我们仔细品味古希腊的正义观,我们会发现柏拉图正义观对后世的影响远不 如亚里士多德正义论对后世的影响。也许我们可以说,柏拉图内在正义观、他的等级 制和“美德就是知识”的理论是西方哲学的起点,但后人所谓法律和正义论更多的是 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延续。亚里士多德是柏拉图的学生,在亚里士多德《伦理学》和 《政治学》中,他提出了所谓“分配正义”和“平均正义”的划分。一个人出资99米 那 的钱,另外一个人出资1米那的钱,合伙生意,赚了另外100米那。这赚来的100米 那便有两种分配的方式,第一种分法是一个人得99米那,另外一个人得1米那,第二 种分法是每个人都得50米那。第一种分法体现了分配的正义,它强调比例的比例匀称 ,也就是分配的不平等,“政治权利的分配必须以人们对于构成城邦各要素的贡献的 大小为依据” ,这是寡头制下正义的观念,类似于父子关系。第二种分法体现了平 均的正义,它务求整齐匀称,正义就是平等,“法律只应该规范出身和能力相等的众 人” ,这是平民政体下正义的观念,类似于夫妻关系。对正义的这两种理解直接影 响到了以道德哲学为理论内核后世法学家的正义论,在罗尔斯提出的自由平等原则和 差别原则划分中,我们都可以看到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影子。 如果拿亚里士多德正 义论反观柏拉图的有等级的内在和谐正义观,我们可以看出柏拉图所谓的正义观不过 是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的一个具体运用。 
  而且,柏拉图所批判的三种正义论,后世的法学家都有继承者,其影响也并不比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逊色。其一,正义是给每个人的适如其份的报答,换言之“把他 人的东西归还给他人”。这乃是自古罗马乌尔比安之后一句著名的法律格言,格劳修 斯说,“他人之物,不得妄取;误取他们之物者,应该以原物和原物所生之收益归还 物主” 。康德把法律义务归结为三条:“正直地生活”、“不侵犯任何人”和“把 各人自己的东西归给他自己”,这第三条就是在讲,每个人对他的东西能够得到保证 不受他人行为的侵犯。 《法国民法典》第1367条“因误解或故意受领不当受领之物 的人,对给付人有返还其受领之物的义务。”  
  其二,“正义是强者的利益”,这又是西方法理学上的重要命题。马基雅维里说 ,国家“主要的基础乃是良好的法律和良好的军队,因为如果没有良好的军队,那里 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同时如果那里有良好的军队,那里就一定有良好的法律”。 霍布斯把实在法定义为“主权者的一种命令,而不是一种建议”,命令是出自本人 的意志,而且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建议虽然出于己口,却是为了征询者的利益, 建 议是大臣们的工作,而命令则是主权者的权力。奥斯丁说,法律就是主权者的一个命 令, 违反命令就会产生一种邪恶,惩治邪恶就是制裁,不服从命令而发生的恶,称 之为惩罚。主权者就是“优势者”,法律就是“优势者”对 “劣势者” 约束或强制 。“优势”就“强权”,也就是以恶或痛苦施诸他人的权力,以及通过人们对恶的恐 惧来强制劣势者按照优势者希望去行为的权力。直到今天,我们法理学教材上还赫然 写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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