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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和道义:哈贝马斯的国际人权观

  哈贝马斯在人权问题上的一个重要观点是,区分强制性法制和公民性法制,人权不仅应当是政治行为的道德取向,而且也应当是法律意义上必须贯彻的权利。违反人权者(无论是某政权,还是某个人)不仅应受到舆论谴责,而且应受到法律制裁。哈贝马斯说:
  
  不管其纯粹道德内涵如何,人权显示出主体权利的结构特征,主体权利本身需要在强制的法律秩序中付诸实施。只有当人权在一个世界民主法律秩序中有了「一席之地」,如同人的基本权利明文写进我们国家的宪法那样,我们方可在全球范围内说,人权接受者同时也可以自我理解为人权的制定者。
  
  北约在南斯拉夫进行军事干预,即便是「为那些人权遭自己政府践踏的人伸张正义」,也不合民主的世界公民社会规则,因为「在尚未实现民主法制的地方,道德性再强的规范也仍然是强加于人们头上的限制」。这是哈贝马斯不完全肯定北约在科索沃的军事干涉的主要原因。在他看来,用武力逼迫南斯拉夫人接受一个保证所有公民具有同等权利的政治制度是不会成功的。所以在检讨这一行动时,重要的是指出北约行为与世界公民社会理念不合,而不仅仅是与现有的不干涉内政法则不合。
  
  哈贝马斯看到,具有法制形式的机构化公民形态目前尚不存在,充其量不过是「一个想要促成其事的愿望而已」。但是他认为,「从中不应得出坐视刽子手蹂躏受害者的结论。国家权力异化为恐怖活动,这使得传统的内战变为大规模的暴行。如果别无它法,必须允许邻近的民主国家采取符合国际法的合法救援行动」。哈贝马斯这里所说的国际法不是指主权法,而是指人权法。对如此理解人权法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批驳者斥之为「强词夺理」。这种驳斥显然是无视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国家主权不是国际法的全部,人权确实也是国际法的一部分。
  
  哈贝马斯指出,「人道干预」是没有办法的办法,补救之道不在于就此取消人权在国际法中的地位,而在于加强联合国和安理会落实人权的法制能力,朝建立世界公民形态的方向努力。「建立世界公民形态」,哈贝马斯写道:「不是直接以道德观念判断并打击侵犯人权的行为,而应像国家法律秩序中追究犯罪行为那样去做。国际关系彻底法律化不能没有解决冲突的固定程序。」为解决固定程序化的问题,联合国和安理会都需要有所改革:
  
  至少需要有一个正常运转的安理会,需要有国际刑事法庭有约束力的判决和一个「二级」世界公民代表机构作为各国政府代表大会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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