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所有权(概念),乃至一般的权利(概念),并不是一个实在的东西,它在现实中能够成为问题的只是具体的主体X的权利与具体的主体Y的义务相对立的X与Y之间的关系。X在对世间所有的人,如,Y1、Y2、Y3……等的关系,即XY1、XY2、XY3……之间的关系中,本来具有全面支配某物的潜在性权限,只有在任意主体Yn在现实中妨害了X对该物的自由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X处于可以排除这种妨害的地位时,这种权限才从潜在状态变为显在状态,只有这种显在的状态才被称为X对该物的所有权。(P.31,括号内的文字是我为了彰明文意,依据自己对上下文的理解而添加)
这段论述鲜明的体现了日本民法解释学中“把法律现象还原到现实的社会的个人之间的各种关系之中”(川岛武宜)的现实主义法学思路。(注二)由于抽象的所有权概念本身不具有任何实在意义,而一切现实中的所有权又都表现为权利人与他人的对抗关系。那么,“未经登记的所有权”同样也不应泛泛的总括其性质与效力,而应将其放到与每一个具体的他人的对抗中去考察。故而铃木禄弥认为,这时乙所持有的所有权,仅是一种能够对抗集合f(Y|Y=Yn-丙)的权利;同时,甲还拥有一种将不动产A的所有权让与除乙之外的他人(即丙)的权利。
但从逻辑上来看,铃木禄弥的这种解释在逻辑层面仍显得混乱,尚不足以解决“公信力说”构造的逻辑难题。而铃木禄弥的下一步分析,却将矛头直指大陆法系物权理论的心脏——一物一权原则。他指出,物权在静态下当然是一物一权,动态下却未必如此。处于变动之中的物权,可能陷入“病态”而表现出一物多权,“就像即使有一夫一妻的原则,而就像病态现象会出现重婚一样。”(P.33)这样一来,铃木禄弥的解释几乎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拆解了整个物权法逻辑体系,将“公信力说”在逻辑上的立足点完全变成了一个伪问题。
随后,铃木禄弥着手解决“公信力说”的伦理支柱。他首先从“恶意”这一概念入手,指出“恶意”在私法上仅指“知情”,并不具备道德判断的含意。(P.35)认为保护“恶意”就是反伦理,实际上偷换了“恶意”的概念。而从利益衡量上看,“恶意”第三人利用自身拥有的信息,参与自由竞争,并不违背自由市场的伦理道德。因此,“公信力说”指责恶意第三人具有反伦理性,也不能成立。由此,铃木禄弥得出的最后结论便是,二重买卖中的恶意第三人理应归属第177条所称的“第三人”之列,受到该条款的保护;仅当该第三人的行为被认定明显于社会伦理道德相悖之时——这要由具体个案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方可被排斥于此“第三人”概念之外。这种根据具体情事而被认作反伦理的第三人,铃木禄弥称之为“背信的恶意第三人”。
三、铃木禄弥的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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